新《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十大变化
2005/11/14 8:56:03     来源:     作者/编辑:
出台于2001年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显然已跟不上时代的步伐,特别是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实施,地方性法规如何与国家行政法规相衔接配套,更是成了道路运输市场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省于日前出台了一套新的《条例》,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有以下10大全新的看点。
    
  变化之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被明确为法规授权的道路运输执法部门。

  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责,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职能是由委托而来的。而新《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这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实施条例》达到了完全一致。

    变化之二:首次将道路运输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变化之三:新增设了一个行政许可——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法规作了具体细化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检验场地及设备、设施;2.有必要的技术和管理人员;3.有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变化之四:新界定了营运车和非营运车

    新《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运、货运车辆,但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体运输经营者本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车辆和仅在工矿区域内的货运车辆除外。

    变化之五:鲜活农产品运输有了更加顺畅的绿色通道

    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有序,本省的经营性货运车辆,在有效装裁空间超过70%以上的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时,凭本省动植物检疫证书或者鲜活农产品产地证明,免费通行本省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
  
    变化之六:道路货运车辆的规模化、厢式化运输有了新的优惠。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鼓励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重型化、厢式化,重型车辆和厢式车辆通行费、养路费的吨位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其他车辆。

    变化之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户违法行为的查处有了新的处罚依据。

    以往运管部门在管理驾培行业中,对一些经营业户的违法行为,只要没有达到责令停业的,就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一直留有法律空白,这次新《条例》对此专门作了充实。

    规定以下三种情况运管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或者教学人员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辆工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2)驾驶培训教学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即教学人员应当持教练员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1.在教学期间不得离岗;2.不得索要学员财物;3.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如实签署培训记录的。
    变化之八:对无证从事道路运输业及相关业户的,运管部门不仅可以暂扣车辆,也可以暂扣其设备、设施。

    旧《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只能对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或者营运(线路)标志牌,车主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货运车辆予以暂扣,而对一些无证汽车维修摊点就有点无可奈何了。对此,新《条例》在保留了这一规定的基础上,又作了相应的新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无经营许可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可以暂扣其设备、设施等有关物品。这就为取缔无证汽车维修摊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从而为确保道路运输业的安全提供了保障。

    变化之九:车辆“外挂”的要登记注册缴纳规费

    近年来,外省驻点车辆成了逃缴公路规费的黑洞,对本地运输企业冲击较大,为规范这一市场行为,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须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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