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
2005/11/14 9:22:30     来源:     作者/编辑:
各市、县(市、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开展集中治超工作以来,各市、县(市、区)治超办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精神,按照全国和省治超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治超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段时间来,我省部分治超站(点)出现了执法行为不规范现象,如:卸货场所不到位,超限车辆停车收费,多次驳运重复收费;未卸载或不按规定卸载即将超限车辆放行;不严格执行八部委查处标准,仅查处超长、超宽、超高车辆;法律文书内容不规范;处罚随意性大等。这些现象的发生,严重损害了执法队伍的形象,阻碍了治超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治超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为确保我省治超工作的平稳、深入推进,现就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治超站点管理

    1.把规范治超站点执法工作作为治超工作重点来抓,切实加大治超站点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治超站点各项制度。各市、县(市、区)治超办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就治超站点的作业流程、人员配备和管理、岗位职责、行为规范、财务和票据管理、审计监督等分别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
    2.对治超站点实行站长负责制,并加强对站长的选拔和考核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的治超站长实行定期轮换。要一级抓一级,层层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层层抓好监督落实,从而形成良好的治超站点运行机制。
    3.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加大资金投入,改善治超站点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特别要确保治超站点的日常运营经费和人员工资补助,严禁向治超站点下达罚款指标,切实防止治超站点出现依靠罚款、收费来养站养人的现象。
    4.加快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在各治超站点的统一应用进程,确保车辆检测、登记、处罚、执法文书等一线基础性工作信息资料全部实行计算机化管理,自动化汇总报送,从而减少人为干扰因素,实现治超工作政务公开。
    5.加强治超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切实提高治超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切实加强治超站点监督检查

    1.各市、县(市、区)治超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暗访检查和督查指导,确保对每一个治超站点每月开展至少一次的检查活动,及时纠正一线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2.建立上级领导与一线治超负责人定期谈话制度,及时了解治超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3.及时对出现问题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地区和治超站点开展专项整顿,肃清队伍,严明纪律。

    三、严格执法程序

    1.实施治超执法处罚工作,必须由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共同参加,并首先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没有执法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行治超执法工作。
    2.开展治超执法工作时不得在同一路段同时实行双向拦车检查。
    3.治超执法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其他国家有关程序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规定制作《询问笔录》和《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将有关事项及时告知管理相对人。
    4.必须使用统一的称重设备对车辆进行科学检测,据此界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严禁凭经验和目测进行断定。

    四、严格规范罚款收费行为

    1.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主体实施罚款和收费时,应严格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和收费票据,不得使用代收罚款收据。
    2.实行检测、开票、收款三分离。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有条件的地方,罚款要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要求相对人到银行交纳罚款,或采用刷银行卡方法收取罚款。

    五、切实加强流动治超管理

    流动治超工作必须依照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和《浙江省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卸载场所、设施配置、人员配备、站点安全设施等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由所在县(市、区)治超办提出申请,市治超办验收,报省治超办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不具备条件的流动治超不得进行。

   件的流动治超不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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