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政府部门的改革目标和政府意志。但就现实而言,在几千年的传统文化背景下,政府和公众地位的倒置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对公众的心理和行为带来了深刻影响,制约了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公众的所盼、所需、所忧,既是交通问题,更是事关民生的大问题。公众所需要的,不过是在奔向幸福的康庄大道上有一个更好的交通运输保障;公众所期盼的,不过是享有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普遍权利。公路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没有理由不顺应民生所盼、满足民生所需、化解民生所忧,为改善民生负起应尽的职责。公路部门的职能转型虽然任重道远,但是,实现公路交通以一个服务者角色定位,并沿着这一思路,构建服务型政府公路部门,是完全可以期待和实现的,这也是当代公路人的神圣使命。
对服务型政府而言,政府存在的惟一目的就是为了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实现,因而,服务不仅是政府施政的主要手段,也是政府施政的惟一目的。社会热点之所以被社会关注,不仅说明公众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普遍认同,更表达了公众对社会热点问题所引发的利益冲突的内心感受与期望。从某种程度上看,社会热点与服务型政府目标具有同一性。
比如,社会普遍关注收费公路站点设置过多、过滥,收费标准过高与服务标准不对称等问题,政府虽已多次表示要对收费公路站点进行调控、压缩,对收费标准与服务标准进行公示,但是这与公众的期望确实存在太大的距离,公众渴望政府能直面公众或公开承诺,出台实质性政策和行动。
在服务型政府中,作为服务者的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理者,作为被服务者的公民才是公共权力的真正所有者。作为社会公仆的服务者,政府不能也不应该有任何凌驾于公民之上的特殊权力,政府所拥有的权力只是为公民这个服务主体提供服务的工具,这种权力只能用于为公民提供服务这一惟一目的,并且这种权力与政府职责是统一的。
在公路建设领域,社会和公众对公路交通的需求就是政府服务的目的,也是政府的天然职责,政府应承担起提供公共交通服务职能的公路建设职责。将公路建设的债务以及其运营成本和偿债责任转嫁于企业和社会,政府仅留下监督和管理权,不是服务型政府的行政目的。政府在推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的同时,重点应是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不能为实行这一政策,导致公路建设管理费用一升再升,并将管理成本转嫁社会,造成运输成本畸高不下,偏离服务型政府追求的基本目标。
服务型政府是权力受到限制的政府,政府行使权力的行为受法律的约束,权力运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授权范围。同时,服务型政府也是责任政府,这一责任的履行以公正而高效地实现公共利益为准绳。所以,服务型政府行政行为与行政效率在服务对象上体现了高度的一致性。
在公路建设中,质量是最直接最有力地代表公众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一直以来,公路建设存在的质量通病问题,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政府将责任归结到公路建设具体执行者和实施者多,从政策制定、鼓励创新、引进技术等自身角度寻找原因少,而后者才恰恰是问题的主要原因。首先,质量问题之所以成为通病,表明带有普遍性,进而说明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作用的相关政策、标准存在缺陷;其次,解决质量通病从根本上说应从技术改革与创新入手,新技术引进与推广必须有创新机制作保证,必须对传统的约束机制、风险承担机制进行变革;第三,解决质量通病过去只是单一的从具体项目入手,成果是零碎的、散乱的,缺少系统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从公路工程质量通病这一个侧面,可以看到当政府职权与责任缺乏有效的统一和必要的追究,就会导致政府行政行为与行政效率失去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