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出台守法便利通关改革 助力江苏加工贸易转型
2008/1/9 13:29:00     来源:     作者/编辑:
记者谢文哲报道 江苏省处在我国改革开放前沿,是经济大省、外贸大省。2006年,全省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2839.95亿美元,同比增长24.6%,进出口额均列全国第二位,增幅列全国第一位,是改革开放初期的200多倍,占同期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9.97%。与此同时,南京关区海关监管业务量也迅猛增长,2006年,南京关区监管进出口货物13667万吨,监管进出口总值1738.4亿美元,结关报关单328.6万份,同比分别增长13.3%、24.3%、32.3%;征收关税及进出口环节代征税516.15亿元,列全国海关第3位。人均监管进出口货物170.8万吨,远远高于全国海关平均水平。然而,多年来,南京关区监管业务人员的数量与江苏对外贸易量、监管业务量并没有同步增长,在监管资源严重不足和业务量快速增长之间形成了一对矛盾,这一矛盾在外向型经济十分发达的苏南地区海关愈加突出。“要求更高、难度更大、任务更重”是南京海关今后工作长期面临的基本形势,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之间的矛盾和业务量快速增长与监管资源相对缺乏的矛盾将继续存在。从发展的、变化的角度看,南京海关在人力、物力、时间、空间等方面的资源均十分有限,海关职能的实现不可能依赖于监管资源的无限投入和外延扩张式的管理。 

  站在全球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立足于江苏外向型经济的现实,坚持科学发展观,谋划南京海关工作的改革与创新,积极参与和共同推动江苏经济大省、外贸大省的科学发展,是南京海关各级党组近年来一直认真思考和努力实践的重大课题。去年7月,南京海关首先在苏州地区进行了守法便利通关重大改革试点并获得成功,为了扩大改革的成果,南京海关决定从今年起将这一试点扩大至江苏全省。 

  此次南京海关推出守法便利通关改革的核心是通过建立海关与企业新型合作伙伴关系,以风险管理机制建设为中心,在保持传统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形成以企业为基本监管单元的新型监管模式,进一步拓展海关监管空间,由从传统的口岸监管到对整个进出口物流的监管,监管场所从“口岸”延伸到企业。其原则是: 

  -守法便利原则。海关对试点企业,给予“叠加”式通关便利也就是享受海关过去赋予各类不同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包括今后海关赋予各类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企业也可根据自身生产和经营需求,向海关提出申请。一旦企业失信违法,也要依法给予严厉惩戒,引导企业守法自律。 

  -企业导向原则。海关在管理过程中,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服务。 

  -风险管理原则。优先选择进出口业务量大,耗费海关主要管理资源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将其从口岸监管中分离出来,改变过去海关以货物为主要监管对象,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管理。 

  -契约管理原则。以验证稽查为手段建立和维护海关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在合作对象的确定与退出,以及合作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诸多方面以契约方式确立。 

  -自愿参与原则。对希望参与试点的企业,坚持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评估及验证,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方可予以准入。 

  -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海关推出的各类便利通关优惠措施自动适用于试点企业,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同时,企业一旦失信违约,除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海关立即终止合作契约,企业将退出验证稽查管理模式监管。 

  此次守法便利通关改革基本框架是区分“合作企业”与“非合作企业”实行差别管理。所谓“合作企业”,就是指根据相关办法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定符合海关管理条件、与海关签订《合作备忘录》纳入改革运作的企业;其他的企业均为“非合作企业”。对“合作企业”,海关一线尽可能放开,由后续管理部门按新型模式进行管理和实施监控;对“非合作企业”,海关仍然按照现行方式进行监管。对于此次参加扩大试点的“合作企业”,海关将给予全方位的优惠。具体有: 

  在通关环节:1、申报环节:参与试点申请实行联网申报的,海关提供前期业务指导和必要的技术协助。试点企业进出口货物原则上实行“F通道”方式监管。海关业务现场设立试点企业优先办理窗口,提供个性化的服务;2、查验环节:对试点企业进出口货物,海关原则上实施较低的查验率,以保持对企业必要的监控。对试点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不受除‘情报式布控’以外其他布控方式的约束。试点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口岸监管查验率由稽查部门会同各部门在编制‘监管计划书’时确定。通常情况下应不高于同期口岸查验率的1/10;取消口岸监管中逐批办理海关担保事项,试点企业进出口货物在口岸监管中可能发生的海关担保事项,由海关和企业签订MOU,依法采取其他书面担保方式进行。3、物流环节:对试点企业从异地口岸进出口货物,海关推荐使用“属地报关、口岸验放”模式监管。因各种原因确需通过转关运输方式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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