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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6/12/7 11:15:55     来源:浦江县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浙江物流网
浦政发〔2016〕25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9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县电子商务提升发展,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培育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动力,发挥电子商务在扩出口、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中的战略性作用,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培育电子商务企业
  1.引进优质电子商务企业。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浦江县投资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度县内入库税收地方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达到200万元、300万、400、500万元的,按年度每档分别追加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和项目,根据项目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2.推动电子商务特色示范建设。2016年1月起,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开展浦江县“十佳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定表彰工作,经浦江县网络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评审,被评定为县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曾享有此类项目县财政奖励或补助的企业不再适用本条。
  3.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借助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且销售浦江本地产品的销售额占其零售总额10%以上的企业,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网络零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5万元的财政补助,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按年网络零售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不超过50万元。
  4.加快推进本地产品电商化。对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本县工业产品,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300万元的电商企业,一次性按年网络零售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本县农特产品,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万元的电商企业,一次性按年网络零售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传统企业入驻知名电商平台。对2016年1月起入驻京东等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并正常运行满半年以上的企业(网店),一次性给予每家1万元运营费补助。
  二、加大电子商务要素保障
  6.强化资源要素支持。网络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单店年网络销售在淘宝、天猫、京东等一级大类目排名前10名或在速卖通中国区、EBAY、AMAZON全类目排名处APAC地区前10名,并解决浦江籍员工就业,承诺三年之内浦江本地产品占全部销售产品销售额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网络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销售水晶、沙发垫、打底裤、绗缝、挂锁等本地产品并解决浦江籍员工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生产此类产品的本地企业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优先供给企业发展用地。所需项目用地以不低于基准价土地出让起始价公开挂牌出让。
  7.加大电商人才要素保障。每年县财政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用于培训客服、美工、摄影、模特等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培训应突出实战性和实用性。其它人才和就业政策按《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浦政发〔2016〕14号)执行。
  三、鼓励多方主体建设电商园区
  8.鼓励利用政府现有空置房产建设电商园区。引进第三方运营团队,利用政府现有的废旧厂房、空置土地建设电子商务园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及以上的,且符合合同要求的,给予第三方运营团队租金三年全免。
  9.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电商园区。社会力量建设电子商务园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及以上的,吸纳独立电子商务企业10家以上(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内且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给予社会机构三年运营费补助:第一年按每家入驻企业1 万元运营费补助,第二、三年补助减半,三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曾享有县财政奖励或补助的社会机构不再适用本条。
  10.鼓励电商企业入驻政府主办的电商园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入驻政府主办的电商园区,实行办公场地租金优惠政策。对300㎡以下(含300㎡)三年内租金全免,超出部分:300㎡--600㎡(含600㎡),第一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收取,后每年递增20%;600-1200㎡(含1200㎡),第一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40%收取,后每年递增20%;1200-1800 ㎡(含1800㎡),第一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收取,后每年递增20%;对1800㎡以上的,超出部分面积不享受优惠政策。
  11.支持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水晶产业园区为主体,为我县电子商务企业、网店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电子商务相应工作。浦江县网络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对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予以评定,按A、B、C三类一次性给予10万、5万、3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四、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12.加快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建设。开展浦江县电子商务专业村、浦江县“十佳农村电商示范单位”和“十佳农村电商带头人”评定表彰工作。经浦江县网络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评审,对评定为电子商务专业村的,按萌芽村、规模村、示范村等分类,分别按类给予30、40、50万元补助,曾享有县财政补助的行政村不再适用本条;对评定为“十佳农村电商示范单位”的,一次性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十佳农村电商带头人”,一次性给予每人5000元奖励。
  13.解决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难题。根据我县农村每年包裹总量,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农村配送的物流公司,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资助农村配送,以解决农村物流配送难题。政府补助金额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50万元,具体办法由县网络经济发展局另行制订实施。
  14.解决快递投递“最后一百米”难题。鼓励智能配送终端建设解决配送“最后一百米”投递问题,一次性给予每个智能配送终端1.5万元运营费补助,曾享有县财政补助的终端不再适用本条。
  五、附则
  15.享受政策条件。企业主体为我县注册登记的、向统计或县政府授权部门报告统计报表的电商企业(网店)和我县的乡镇(街道)、行政村,当年未受过相关查处且无违法行为。
  注:网络销售额、网络零售额需由第三方平台或由权威部门提供数字为准。
  16.申报奖励方式。凡符合条件的电商主体向县网络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具体由县网络经济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报经县网络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局予以兑现。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享受同类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17.施行时间。本意见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浦政发〔2013〕22号和《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发〔2014〕2号)文件同时废止。
  名词解释
  电子商务企业:指运用电子商务进行网络交易的企业,包括自建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供应链电子商务企业和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传统商贸企业等。
  第三方电商平台: 主要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包括网络零售平台、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和团购网站等。
  网络零售额:指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个人)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虚拟商品和服务类商品。
  网络销售额:指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个人)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销售额。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虚拟商品和服务类商品。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整合电子商务交易、技术服务、仓储配送、网络推广、代运营、视频、美工、教育培训及售后服务等电子商务服务资源,为工业品、农产品、生产资料等不同类型商品,提供网络零售、网络批发和跨境电子商务等全方位的服务平台。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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