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货运车辆包干缴纳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包缴)工作,促进货运企业优化运力结构,推进货运市场有序发展,近日,省交通厅对货运车辆公路养路费包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专业运输企业载重量在5吨(含)以上的货运车辆,可以一个自然年为单位,对公路养路费实行全年不低于10个月的包缴;已按规定享受养路费征收优惠政策的车辆不再实行包缴。
二是明确包缴车辆应在连续缴满应缴月份的养路费后,凭养路费缴讫凭证向当地公路稽征部门申领剩余月份的养路费专用包缴证;实行包缴的车辆不得调换、顶替、报停、封存,如发现存在上述问题,一律取消包缴资格,并按全年12个月征收养路费,同时依法处以滞缴金、罚款。
三是明确包缴工作由货运企业提出申请,并与公路稽征部门签定包缴协议,经市级公路稽征部门审核同意,由市级公路稽征部门报省公路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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