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6/21 14:17:53     来源:国家邮政局网站     作者/编辑:浙江物流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有效推动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邮政局决定在天津、内蒙古、吉林、浙江、河南、湖北和陕西七省(区、市)开展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将《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邮政局
  2016年6月13日

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有效推动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邮政局决定于2016年6月—12月在天津、内蒙古、吉林、浙江、河南、湖北和陕西七省(区、市)开展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组织和引导试点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品牌企业总部积极开展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累经验,为全国推进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夯实基础。通过开展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管理体制,完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快递业信用管理办法》和《快递业信用评定指标》,实现快递业信用管理的规范化与常态化。
  二、总体思路
  试点总体思路:坚持一个中心,坚持三项原则,正确处理四个关系,抓好六个着力点,积极稳妥做好试点工作。
  一个中心:以快递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为中心。
  三项原则:坚持社会共治的原则,充分发挥相关主体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信用评定指标要简便易行,试点工作的开展要按照先易后难做好适时动态调整;坚持规范运行的原则,立足规范化和制度化开展试点,以制度引导试点,以试点完善制度,最终实现行业信用科学建章立制和规范管理。
  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局与地方邮政管理部门的关系,试点工作注重发挥属地管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指标设定权重按照国家局60%、地方邮政管理部门40%进行配置;正确处理品牌快递企业总部和地方加盟企业、分支机构的关系,在坚持企业属地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并强化总部与地方加盟企业、分支机构的信用连带责任;正确处理硬件和软件的关系,在探索开展信息化建设、为信用管理提供支撑手段的同时,注重制度、体制和机制的完善,注重行业诚信文化建设和良好氛围的营造;正确处理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充分借鉴其他部门在信用建设方面的好的做法,强化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
  六个着力点:一是开发建设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发挥系统的科技支撑作用,逐步实现信用信息采集、管理的信息化。二是科学设定信用评定指标。三是建立信用档案。四是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机制。五是信用评定和利用。六是行业诚信文化建设。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试点建设快递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和支持浙江杭州局立项开展快递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参照《快递业信用管理办法(草案)》和《快递业信用评定指标(草案)》,明确业务需求,确定系统的各项主要功能,通过信息化手段为试点地区邮政管理部门开展信用建设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撑,提升信用监管工作效率。
  (二)建立完善信用档案。摸清试点地区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用以记载和保存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依托快递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的信息化。
  (三)全面采集信用信息。按照快递业信用信息产生和来源,合理确定信用信息采集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系统对接、邮政管理部门录入、企业自行录入和其他部门共享等。充分利用日常检查、行政执法、消费者申诉、媒体曝光等途径获取信用信息,并归入信用档案作为信用记录。具体采集方式参照《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操作指南》(见附件2)执行。
  (四)开展信用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快递协会、快递企业和相关专家代表等组成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快递信用评定方案,确定评价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评价指标体系以国家局确定的信用评价指标为主,占60%,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补充,占40%。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根据快递信用评定方案对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考核打分,并确定信用等级。评定的周期为试点期间半年。
  (五)信用评定结果的应用。针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情况和信息,进行试点成效的评估。以评定结果是否契合实际情况为标准,全面审查评定指标是否合理,评定方法是否科学,广泛听取品牌企业总部、参加试点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相应邮政管理部门、快递协会的意见建议,认真总结试点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完善快递业信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优化信用管理体制和相关工作流程,改进信用监管工作机制。
  (六)诚信文化建设。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诚信快递、你我同行”为主题的有奖征文活动、演讲比赛和主题宣传活动。编印《诚信手册》供企业和从业人员阅读使用。鼓励各地邮政管理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业诚信文化建设,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四、组织机构和任务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邮政局刘君副局长任组长,市场监管司负责人任副组长,发展研究中心、中国邮政快递报社、中国快递协会主要负责人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在市场监管司市场检查处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联络员名单详见附件1)。
  (二)任务分工
  1.市场监管司
  一是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全面部署快递业信用体系试点工作,组织召开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布置动员会议。组织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及时总结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的措施。试点结束后,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并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二是引导品牌企业总部积极参与试点工作。三是指导和督导各试点地区邮政管理部门开展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2.发展研究中心
  一是接受浙江杭州局委托开发快递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为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提供信息化手段。二是做好《快递业信用建设试点和制度完善研究》软课题项目的研究工作,为试点工作提供全面支撑,并按规定时间提交有关成果。
  3.中国邮政快递报社
  一是做好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的宣传报道,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二是参与征文评审等有关工作。
  4.中国快递协会
  一是推动会员企业落实行业自律公约和诚信经营的理念;二是加强与会员企业的信息沟通,配合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三是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信用体系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5.省(区、市)邮政管理局
  参加试点的七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的职责:一是按照国家局的试点工作方案,制定细化本省(区、市)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二是负责辖区内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和评定、试点工作评估和总结等工作。三是开展诚信文化建设。其他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积极参加国家局组织的快递业诚信文化建设活动,结合辖区实际先试先行,探索多种形式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模式。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方案
  国家局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和时间步骤、有关工作要求等内容,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各试点省(区、市)邮政管理局根据辖区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
  时间:2016年6月中旬印发国家局试点工作方案,试点省(区、市)实施方案6月30日前报国家局。
  (二)试点建设快递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浙江杭州局委托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开发建设快递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为试点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撑。
  时间:2016年6月底前完成上线运行。
  (三)召开布置动员会议
  国家局组织品牌快递企业总部、试点省(市)邮政管理局召开快递业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布置动员会议,解读试点工作方案,介绍试点工作相关事宜,明确试点工作要求。
  时间:2016年6月底前。
  (四)全面推进,跟进督导
  试点省(区、市)邮政管理局摸清本辖区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明确采集信用信息的方法,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信用评定体系,并做好日常信息记录和维护。国家局跟进、指导试点省(区、市)局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时间:摸底数、建档案和完善指标体系,7月30日前完成;信用记录维护、国家局督导跟进等,试点期间。
  (五)中期评估
  品牌企业总部向国家局提交中期报告,报告评估品牌企业在各试点省(区、市)参与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的情况。各试点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向国家局提交中期总结,总结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本辖区信用体系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国家局组织召开试点中期工作交流座谈会,邀请工商总局、各试点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快递企业代表等参加。
  时间:中期评估报告和总结于9月30日前报国家局,10月10日前召开中期评估交流座谈会。
  (六)试点总结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总结试点工作开展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不足报送国家局。国家局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情况,评估工作成效,根据各地经验和做法,以及企业反馈的情况,修改完善《快递业信用管理办法》和《快递业信用评定指标》,并呈请启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
  时间: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将试点总结于2017年1月15日前报送国家局,国家局2017年1月30日前完成《快递业信用管理办法》和《快递业信用评定指标》修改完善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试点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抓好各项工作部署的全面落实。邮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发挥好组织、推进、协调、管理等作用。
  (二)强化试点带动
  各试点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要围绕《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试点工作任务,推进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先行先试,不断总结经验,为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经验借鉴和示范带动,逐步实现快递业信用监管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其他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立足本地实际,加强行业诚信文化建设。
  (三)注重舆论引导
  各试点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要加大对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及其成果的舆论宣传,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试点工作过程中涌现出来的行业诚信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积极传播行业正能量。
  附件:1.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联络员名单
  2.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操作指南
  3.快递业信用指标评定试点方案
  国家邮政局
  2016年6月7日
附件1
国家邮政局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联络员名单
  组  长:刘  君 副局长
  副组长:韩瑞林 市场监管司司长
  组  员:李  滨 市场监管司副司长
  冯力虎 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李隽琼 中国邮政快递报社社长
  杨  俊 中国快递协会副秘书长
  办公室联络员:尹训国  市场监管司市场检查处副处长

附件2

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操作指南
  一、基本问题
  (一) 信用信息定义。快递行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基本情况、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履行服务承诺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二)信用管理的原则。 快递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管理职责与权限。 快递行业信用管理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从业人员为对象,建立唯一信用档案,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
  快递企业的加盟企业、分支机构由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实施信用管理。
  (四)企业信用管理责任。快递企业对其从业人员实施的失信行为,应当承担信用管理责任。
  品牌快递企业总部对其加盟企业、分支机构的失信行为,应当承担信用管理责任。
  二、 信用档案
  (一)信用档案的建立。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用以记载和保存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信用档案应当使用统一的信用代码。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快递企业以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信用代码,从业人员以居民身份证号为信用代码。
  方式方法:通过快递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化信用档案,用以记录、存储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二)信用信息具体内容
  1. 快递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工商登记注册编号、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
  (2)许可管理信息。包括快递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备案、年度报告、变更以及许可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等情况;
  (3)快递服务质量信息。通过满意度调查、消费者申诉、时限测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舆情监测等反映的快递服务质量状况;
  (4)寄递安全信息。包括快递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安全培训、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行政处罚等情况;
  (5)社会责任信息。包括快递企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开展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维护快递市场秩序,弘扬行业核心价值观等情况;
  (6)获得表彰奖励等其他反映快递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2.快递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联系方式、职业资格、从业经历、一寸免冠照片等信息;
  (2)服务质量。包括寄递合规和服务态度等遵守法律规定和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情况;
  (3)寄递安全。包括执行收寄验视等安全制度,保障快件、货款和消费者信息安全等情况;
  (4)职业道德。在从事快递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
  (5)获得表彰奖励等其他反映快递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三、信用信息的采集
  (一)权限划分。省级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采集辖区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跨省(区、市)经营快递业务企业总部、经营国际快递业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所在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采集。
  (二)采集方式
  1. 快递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下列方式采集:
  (1)快递企业的基本信息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采集,与系统对接有异常的,核实后补正录入。
  (2)许可管理信息。快递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备案、年度报告、变更的信息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按照许可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经营的情况可以结合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系统对接异常的,经核实后补正录入。
  (3)服务质量信息。邮政管理部门通过消费者申诉、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舆情监测等手段获取的服务质量信用信息,直接从相关信息系统采集或者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其他影响快递企业服务质量的信用信息,企业应当在每月的1日主动申报。
  (4)寄递安全信息。邮政管理部门通过消费者申诉、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舆情监测等手段获取的寄递安全信用信息,直接从相关信息系统采集或者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其他寄递安全信息,企业应当在每月的1日主动申报。
  (5)社会责任信息。快递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应当主动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邮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对邮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媒体曝光和他人举报获取的快递企业信用信息,由邮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录入。
  2. 快递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通过下列方式采集:
  (1)基本信息。由所在快递企业按邮政管理部门要求主动申报,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每月1日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变更。
  (2)服务质量和寄递安全信息。邮政管理部门通过消费者申诉、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舆情监测等手段获取的服务质量和寄递安全信用信息,直接从相关信息系统采集或者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其他涉及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和寄递安全的信用信息,企业应当在每月1日主动申报。
  (3)职业道德信息。应当由其所在快递企业按邮政管理部门要求主动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邮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对邮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媒体曝光和他人举报获取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邮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录入。
  3. 邮政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获得的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共享机制采集。
  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按照信息来源、产生方式由邮政管理部门确定适当的方式采集。
  4.信用信息的变更。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自行完成信用记录的变更。
  其他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变更或者撤销的,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变更。
  5.信用信息异议。 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认为信用信息记录不准确,可以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
  信用信息记录经当场复核有误且可当场完成变更的,应予当场变更。
  四、 信用评定与利用
  (一)机构与职责。省级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组织成立本辖区的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快递信用评定和利用工作。
  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由邮政管理部门、快递协会、快递企业和相关专家代表等组成。
  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负责编制年度快递信用评定方案,确定评价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快递信用评定方案发布前,应当征求快递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意见。
  (二)信用评定分制和等级划分。快递行业信用评定采用百分制。各级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根据年度快递信用评定方案对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考核打分,根据得分将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划分为一、二、三、四、五星级和失信企业(个人),得出评定结果。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星级。评定得分90分以上为五星级;评定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四星级;评定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三星级;评定得分50分以上60分以下为二星级;评定得分为40分以上50分以下为一星级。40分以下的为失信企业(个人)。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起评分为80分,以减分为主、加分为辅。
  (三)失信确定
  1.失信企业确定。除了评定得分40分以下以外,快递企业出现下列情况的,本评定周期信用评定得分为零分,直接列为失信企业:
  (1)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单次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因企业自身原因单次造成快件丢失、损毁5000件以上的;
  (2)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3)消费者有效申诉率连续4个月排名前三的;
  (4)因服务质量或者安全等问题被国家级媒体曝光3次以上,省、市(地)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被省级、地市级媒体曝光3次以上的;
  (5)因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被处罚的;
  (6)其他经省级以上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确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2.失信从业人员确定。除了评定得分40分以下以外,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本评定周期信用评定得分为零分,直接列为失信个人:
  (1)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判处刑事处罚的;
  (2)盗窃用户快件、侵吞代收货款、侵占公司财物涉案金额累计达一万元以上的;
  (3)贩卖、非法提供或者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或者使用寄递服务信息累计100条以上的;
  (4)被用户有效申诉10次以上并被确认有责的;
  (5)因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被处理的;
  (6)违法收寄禁寄物品3次以上,或者因违法收寄禁寄物品造成重大损失1次以上的;
  (7)伪造资格证书或者证明,虚构个人学历等信息的;
  (8)其他经省级以上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确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其他方面
  (一)对失信行为较为严重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告诫其法定代表人,提高其守法诚信意识。
  (二)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全行业开展诚信文化建设,营造讲诚信、守信用的行业氛围。

附件3

快递行业信用评定试点方案
  一、指标权重设定
  国家局设定的指标占60%,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设定的指标占40%。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辖区实际和监管工作需要设定部分评定指标,企业或从业人员个人得分=国家局指标得分×60%+地方邮政管理部门指标得分×40%。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也可不再另行设定指标,此种情况下,企业或从业人员得分等于国家局指标得分。
  二、指标重复计分情况的处理
  评定指标出现重复计算情况时,取分值高者为准。例如,某企业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按照指标赋分应当扣除1分,同时因该行为违反《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而被处罚,按照赋分应当扣除2分,此种情况下,取分值高的仅做一次扣除,即扣2分。
  三、企业分值计算公式
  企业(分支机构、加盟企业等)得分=80-企业扣分值-(从业人员扣分值×5‰)+企业加分值+(从业人员加分值×5‰)
  品牌企业总部得分=80-总部扣分值-(总部从业人员扣分值×5‰)-(分支机构/加盟企业扣分值×5‰)+企业加分值+(总部从业人员加分值×5‰)+(分支机构/加盟企业加分值×5‰)
  企业省级区域总部与所辖分支机构、加盟企业的信用连带责任,可以由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参照5%的比例进行计算。
  四、国家局设定的主要指标
  (一)快递企业减分项

  (二)快递企业加分项

  (三)从业人员减分项

  (四)从业人员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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