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及解读
2015/8/31 14:51:24     来源: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编辑:浙江物流网
  杭政办函〔2015〕10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2号,以下简称《办法》),维护公正有序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和谐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工作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网络交易中的基础配置作用,加大对网络市场的发展扶植力度,实行“最小干预”原则,倡导行业自律,通过优化政府服务,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

  (二)坚持社会共治原则。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发挥政府部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社会组织、消费者和媒体等作用,共同解决网络交易市场发展中的难题,促进网络交易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三)坚持信用管理原则。加强征信制度建设,强化主体信息公示,注重信用数据共享和应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探索构建杭州特色的网络可信交易环境。

  (四)坚持部门联动原则。积极探索新时期网络交易协同监管机制,畅通部门沟通渠道,建设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制定协同监管规则,完善与规范管控体系,建立高效联动机 制。

  二、明确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协调协作和协同推进工作机制。要强化组织协调,由分管市领导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统筹协调推进杭州市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信息交换等相关制度,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可操作、可执行的部门协作方案,建立协同监管规则和工作流程,逐步搭建“统一网监平台”;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处室,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精心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二)科学统筹和规划网络经济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网络经济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举措等内容有机融入各自“十三五”发展规划;加大对网络经济发展的财政和政策支持力度;抓住“互联网+”产业发展机遇,促进传统产业和互联网、网上市场和网下市场的“双融合”;因地制宜,开展电子商务或创业园区建设,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和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三)优化网络交易市场准入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展网络交易审批事项专项清理,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不得设立针对网络交易的审批事项;根据电子商务特点,放宽经营场所、名称登记等准入条件,支持设立电子商务秘书企业,鼓励网上创业,释放市场活力。[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四)完善网络交易市场监管机制。针对网络交易多环节、虚拟性、跨部门、跨区域的特征,树立共治理念,完善监管机制。建设高效的部门联动体系,根据各部门职责,加大职能整合和衔接力度,建立协同监管规则,组织联动执法,增强监管合力;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汇报沟通和信息共享,争取国家、省级部门的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与省级电信主管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大对非法网站和网络非法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五)发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主体作用。利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特殊地位和优势,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通过审查和公示经营者信息、审核和监控商品及服务信息、建立消费权益保障制度、推行先行赔付或履行连带赔偿责任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制定诚信协议和交易规则、公示相关制度和重大事项、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技术管控、数据备份、制定平台管理制度等,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服务,保障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通过采取必要制止措施,向相关部门提供经营者主体资格、交易数据信息等,协助查处网络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六)着力解决网络交易市场的突出问题。根据《办法》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和联合整治,实施行政指导、约谈和处罚,着力解决当前网络交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打击网络诈骗、网络传销、钓鱼网站、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利用网络交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捍卫国家安全,保护公众利益;整治网络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信用炒作、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委、市物价局和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七)加大网络消费维权和创新力度。建设移动消费投诉平台,实施消费警示和信用预警,畅通消费维权渠道;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通过媒体曝光、抽查检验、专案突破等手段,对问题集中的网络消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指导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建立消费争议和解、调解制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促进自行和解;鼓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设立消费保证金,提升网络消费满意度,降低投诉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八)培育发展网络交易行业自治组织。通过平台搭建、人才引进和政策支持等方式,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培育行业自治体系,鼓励自治组织参与网络交易相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开展网络消费争议和电子合同纠纷调解,实现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成为网络交易管理的有力补充。[责任单位:市商务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九)推动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网络交易信用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提供有关网络交易经营者信用状况调查、咨询、评估等服务,规范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提高信用评级行业整体公信力,强化网络交易经营的社会监督,促进“信用杭州”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十)推动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和开放。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1号)精神,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交换中心归集政务数据,建设基础数据库和专业数据库。制定政务数据统一运行管理规范和开放标准,安全有序地向网络交易平台等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数据接口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办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十一)推进网络交易诚信体系建设。结合电子营业执照的推广和应用,继续做好营业执照网上标识的申办工作;依托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杭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汇集主体信息公示、信用监管、信用预警、信用惩戒等内容,建设网络交易经营者信用信息系统,依法提供主体资格、失信记录、处罚记录等信息查询服务,探索建立网络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建设;鼓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对交易参与者开展信用管理,建立系列信用管理制度;加强政企信用信息交互和数据对接,促进政府监管、投诉数据与平台管理信息共享,实现政企信用评价联动;建立网络交易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探索线上线下信用联合监管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功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发改委牵头,市金融办、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市商务委配合)

  (十二)建立和深化政企合作机制。加强与阿里巴巴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通过信息数据共享、违法行为联合治理、消费维权合作开展、工作人员交叉培训等措施,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提高网络交易市场监管和维权效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十三)建设网络交易监管和消费维权区域协作体系。加强区域合作,构建长效机制,推进数据交换、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组织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与合作;提高异地协查效能,规范案件移送制度,建设在线移送平台,优化异地协查程序;开展跨区域消费维权合作,建立投诉受理、异地取证、异地调解的协同机制,确保跨区域消费投诉得到及时公正处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三、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掌握重要精神,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和培训: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能力;组织经营者开展普法培训,提高经营者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组织开展群众教育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同时,积极落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将《办法》内容纳入平台员工的培训体系,组织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在线培训和考试等。

  (二)加强网络交易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市财政局要将相关实施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支持并提高信息化水平;开展网络消费投诉平台、网络案件管理系统建设;支持并强化监管技术支撑和监管手段创新,配置取证实验室、移动办公设备等设施,探索开展网络商品抽检、可信交易环境建设等。重视培养职能部门网络监管干部,引进专业化和复合型人才,建设“高、精、尖”的监管干部队伍。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网络交易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开展执法效能评估,总结成功经验和举措,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在加大创新型监管项目投入力度的同时,制定科学的考核和评估机制,切实提升创新驱动发展的成效。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8月23日起施行,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2日

  《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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