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必读
2007/12/27 10:07:29 来源:新浪博客 作者/编辑:1
【案情】
当我推门进入贸易公司总经理谷子地的办公室时,办公桌后面的谷总从烟雾缭绕中抬起头,这时,放在桌上的手机强烈地震动起来,他看看了号码没有接。站起身后,他对我苦笑了一下“可能是遇见骗子了”。
原来,贸易公司谷总向异地供应商采购了一批价值20万的货物后销售给了客户,于是通过电话联系了异地配货站经理焦大鹏,委托他运输到客户处,焦经理接单后外聘了一台车辆到供应商处去取货,并告知谷总车号,谷总将【车号】传真给异地供应商要求发货。
现在,客户在约定时间内没有收到货物,向谷总不断催货。
谷总由此开始了寻证“货物是否发出”的征程。
【法律问题】
谁应当为该批货物承担责任?
解决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两个基本情节。
1、配货站外聘的司机和车辆有没有提到货?
2、供应商是否尽到审查提货人资格的义务?
配货站外聘的司机和车辆有没有提到货?可以从供应商的发货记录上得到求证。假如,配货站没有去提货属于配货站尚未履行运输合同,供应商仍然负有交货义务。如果,供应商按照谷子地的传真要求将货物发给了指定车号的驾驶员,而配货站没有将货物按照运输合同的要求送到指定地点,则配货站要对该批货物承担责任。
经过谷总实地走访,找到了只有一间屋子、一部电话、一张桌子、只有焦经理一人的配货站,焦经理此时已经打不通货车车主和司机的电话了。把外聘货车和随车司机留下的行驶证、驾驶证和身份证拿到公安机关查证发现都是假的。不久,配货站焦经理由于经济困难导致手机关机。
接着,谷总走访了供应商,供应商向谷总提供了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发货单上的签名记录,签名提货人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和留存在配货站的一致),证实指定车辆的驾驶员签名已经将货物提走。
供应商是否尽到审查提货人资格的义务?成为供应商能否免责的关键。
根据《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供应商在发货时有审核提货人资格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对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的一般要求,即债务人应尽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债务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职业、判断能力及债务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当事人应作一个善良管理人并像管理自己事务那样做到尽职尽责,以尽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在谷总只传真了一个车号要求发货的情况下,异地供应商同时审查了行驶证、驾驶证和身份证,履行了与配货站相同的审核义务。根据当地物流配送的交易习惯,异地供应商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
所以,本案应当由配货站对该批货物承担责任。但配货站的经济实力让我着实为谷总捏了把汗。
【物流问题】
如何提高对第三方物流(3PL)的管理水平?
本案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贸易商对第三方物流(3PL)的管理水平较低。
第三方物流(3PL)源于企业对物流外包的需求,企业的物流外包主要为了实现两个目的,一个是为了降低运作成本;一个是为了增强核心能力。企业利用第三方物流资源,实际上也是企业在把参与物流运作中的政策、经济、技术、市场和财务风险分解,能有效节约有限资源,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地对市场变化作出迅速反应。
但企业在实施物流外包策略时,必须不断提高对第三方物流的管理水平,加强对第三方物流运作的监督,否则,管理不善将适得其反,导致直接的经济损失。
王厚忠律师认为,第三方物流企业是物流外包服务的供应商。企业也应当按照管理供应商的办法管理第三方物流企业。
首先,应当注重3PL的选择。要调查3PL的实力、规模、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信用程度、偿债能力进行初步调查,对准备发展成紧密关系的合格者还要进行更加深入仔细的考察活动。
其次,要对3PL进行关系分类管理。特别是物流服务需求较大的企业,应当注重发展伙伴型供应商。
再次,要加强3PL的质量管理。要设置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对其不断进行考核,促使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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