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一物流公司花钱买了教训
2005/10/20 9:42:56     来源:     作者/编辑:
近日,金华一物流公司拒不履行海事强制令,宁波海事法院当即扣划了其银行存款10万元,并责令其继续履行交单义务。随后,宁波海事法院还对该物流公司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直到这时,该物流公司才醒悟过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示:“我们花钱买了个教训!” 

三票提单被扣  外贸公司申请强制令 

    8月29日,因金华某物流公司扣留其三票货物提单,浙江东阳市一外贸进出口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本案到底因何而起呢? 

    该外贸进出口公司通过中间人任某,委托金华这家物流公司代理出运其三票货物,而该物流公司认为任某尚欠其运费,故擅自扣押了这三票提单。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请求人该外贸进出口公司的申请合法,同时又提供了担保,而被请求人金华某物流公司扣押提单的行为没有任何合法依据,故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发出海事强制令。 

拒不执行强制令  物流公司反被罚 

    8月30日,在宁波海事法院执行海事强制令的过程中,金华该物流公司的负责人既不签收海事强制令,也拒不按海事强制令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交付提单,而是推诿回避。鉴于此,海事法院先扣划了该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并责令其继续履行交单义务。该公司得知存款被扣划后,只得交付了其中一票提单,但称另两票提单已被其出售。 

    由于这两票提单项下的货物即将到港,国外进口商如不能及时提货,则有可能解除外贸合同,并要出口方承担赔偿责任。为减少损失,外贸进出口公司与该物流公司进行了协商,接受了其提出的为中间人任某交付 5万元押金的条件,然后由该物流公司出具担保,让承运人在9月5日为这两票货物办理了电报放货手续。 

    在涉案货物被收货人全部提走后,外贸进出口公司向该物流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赔偿因非法扣留和擅自处分提单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诉讼费用,并归还5万元押金。此时,该物流公司才明白了自己的过错,向法院递交了检讨书和有关出售提单的证明材料,同时主动与该外贸进出口公司协商,不仅退还了5万元押金,还赔偿各种损失3.5万元,该外贸进出口公司也承诺不再向海事法院起诉。 

    宁波海事法院根据该物流公司的违法情节和悔过表现,最终决定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  

     
□点评: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见《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 

    海事强制令的强制对象是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不是物体,多数认为是属于行为保全的范畴。因此,《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对海事强制令的条件比海事请求保全更为严格。 

    海事强制令一旦实施,便会产生难以恢复的法律事实。被请求人对海事强制令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但不得无故拒不履行,否则,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处罚。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本案中,被请求人拒不履行强制令,事后有悔过表现,海事法院作出3万元的处罚,合法合情,起到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 

特别声明:本网站转载的内容,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