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出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2005/7/13 8:55:29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编辑:
新交法实施,不少地方遭遇执法难题。制定适应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成当务之急。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意见稿)已经出炉,其中不少内容目前都属国内领先。

  “吉祥”车牌公开竞价

  机动车牌随机选号的办法将被修改。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但不得超过号牌号码总数的20%。公开竞价所得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参加安全教育可抵消扣分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或事故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8分以上未达满分的,可以申请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每次可减少其累积记分2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减分不得超过4分)。安全教育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驾驶员信息公开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安全信息公开。驾驶人如果在本省驾驶机动车,有公众投诉、举报或有关部门发现其驾驶证取得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进行调查或对其道路驾驶技能进行测试。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撤消驾驶证。

  机动车无过错最低赔偿10%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司机在驾驶中履行了相关义务并已采取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5万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我省规定5万)内赔偿;没有参加该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该限额范围内赔偿。超过部分,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2000元以内事故自行解决直接找保险理赔

  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或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赔付额在2000元以下的,保险公司当事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办理赔偿,而不必根据交警的处罚书来受理赔偿。

  电动车管理先公告后登记

  电动车时速过快给道路交通带来许多不安全因素。我省拟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等采取先公告后登记的方式。电动自行车等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并经公告后再进行登记,并控制超标准的非机动车流入市场。

  专设社会救助基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和垫付交通事故伤者或者死者因当事人无力支付的治疗等费用。如果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赔偿金由该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违反交通法明确处罚标准

  行人、乘车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等行为罚款10元。行人在车行道上拦车或者从事带路,兜售、发送物品等行为罚款50元。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等行为罚款50元。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临时停车、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等行为罚款50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等行为罚款150元。

  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才终身禁驾

  新交法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此我省拟规定,只有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构成犯罪的行为,才会终身禁驾。有关人士认为,这样的规定可以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责任追究原则。

  人性化措施保护弱者

  《实施办法(草案)》还有不少体现关怀弱势群体的规定。如学校、幼儿园的接送车,应当喷涂或者放置有关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标志、标识,驾驶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而且近12个月内没有满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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