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浙江省船检局公布了《浙江省船舶法定检验受理条件》(下简称“条件”),并将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全国船检系统首次出台船舶法定检验受理条件。
为了统一、规范船舶法定检验受理要求,更好地履行船舶法定检验这项行政许可工作,保障船舶检验的有效实施,进一步提高浙江省船舶修造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以及有关检验规程的要求,省船检局研究编制了《浙江省船舶法定检验受理条件》(下简称“条件”),这是全国船检系统首次出台船舶法定检验受理条件。本条件进一步统一了船舶图纸审查申请受理、船舶建造(改建)、初次和营运检验及船用产品检验申请受理条件,明确了设计单位设计船舶图纸、船厂修造船舶和船用产品厂制造船用产品的一些基本要求,为规范船舶法定检验受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浙江省船检局要求,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对符合本条件规定的,船检机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条件规定的,不予受理检验申请。有关受理程序按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