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实习行为亟需规范
2007/5/23 14:30:31     来源:     作者/编辑:1
"近年来,我们在电气自动化专业、数字机械制造专业、现代服务业专业、计算机应用专业中,先后与西门子公司、美国麦特尔公司、香港天霖集团、青岛软件园合作,最大限度地缩小了学生素质与企业需求的距离,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日前,青岛技师学院与香港天霖集团、青岛软件园合作办学签约仪式先后在即墨新校区举行,该学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道。 

    据了解,近几年来,以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已把实习作为解决学生就业问题的"必经之路"。目前青岛市已有相当一部分院校在校企结合的过程中与一些用人单位保持长期的合作,双方签订实习合作协议,院校长期向企业输送学生实习,企业也通过这种合作挑选适合的人才。

    

    实习生工资需设独立账户

    在"校企合作"教育模式为企业、学校、学生三方日渐认可的基础上,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的税收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将对"校企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办法》中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现行的计税工资办法进行管理:即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扣除;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进行税前扣除。

    此外,为防止企业虚报实习生报酬骗取税前扣除,《办法》第九条还指出,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同时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不允许税前扣除。如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应税所得应为净所得,只有对企业的收入总额进行法定扣除之后的余额才依法予以征税。工资性支出属于正常费用扣除范畴,学生实习费用在税前列支,减少了企业的顾虑,将为学生寻求更多、更好的实习机会创造条件。

    

    "校企合作"模式亟需规范

    尽管诸多利好政策对于学校与企业之间开展"校企合作"提供了良好条件,但是,我们不得不指出的是,目前部分职业培训机构尤其是许多民办培训机构在开展"校企合作"时的许多行为还有待进一步的规范。

    "去年入学之前,学校和我们说学习结束之后会给我们安排实习,并且实习期间会有一定的工资,当时觉得既然能够支付工资肯定就是正规的实习单位,要是干的好的话,很有可能直接就业。"前不久,在台东某学校学习物流的徐小姐对记者说道,"可是我们今年过年回来由学校安排参加了实习,到现在为止一分钱工资也没有拿到,回去问学校,他们说现在实习单位难找,能有实习机会就已经很不错了,还想拿工资?"

    据了解,像徐小姐这样的遭遇在时下并不少见,现在有的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为了吸引生源,动辄称学习完提供实习岗位并且有一定的实习工资。但是,真到实习阶段学生发现根本没有工资之后,他们又会找出种种借口加以开脱。而对于大多数实习学生而言,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只能忍气吞声。"我们也没有办法,想找工作就要有工作经验,而像我们刚毕业的学生只有通过实习来积累一些工作经验,可是想实习、想积累点经验,也只有靠学校联系,真的和学校闹翻了,连实习的机会都没有了。"徐小姐说。

    "这种情况的确存在,很多民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几乎变成了提供廉价劳动力的劳务公司,他们将主要精力用在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上,以此从企业那里赚取相关费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对记者说道。

    对此,四方机车车辆技术学校副校长韩祥平表示,"校企合作"为学生提供了积累工作经验的机会,使他们学得一技之长、顺利实现就业,这本身是一种很好的教育模式。但是,这种模式一定要严格规范管理,千万不要让实习变了味,毕竟"学生假期实习遭受苛刻待遇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已经不是个案了。"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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