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物流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2007/12/5 14:55:02     来源:     作者/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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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本细则适用于水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与个体经营户、个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军事运输,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急需物资,适当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或购销计划和船舶运输、港口通过能力签订。对指令性计划产品的运输,在签订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物资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五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在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运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货物运单的格式,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由交通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 货物名称;

    二 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三 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四 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五 违约责任;

    六 特约条款。

    第七条 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 货物名称;

    二 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三 包装;

    四 运输标志;

    五 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六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七 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八 承运日期;

    九 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十 货物价值;

    十一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相符;

    二 在货物运单上准确地填写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对起运港具备符合国家规定计量手段的,托运人应按照起运港核定的数据确定货物重量;对整船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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