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无力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本息
2007/12/14 9:01:08     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作者/编辑:1
物流公司向银行借款购买了一批面包车,并投了消费贷款保证险。然而,在支付部分本息后,物流公司便无力偿还。日前,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银行借款本息9.4万余元,银行在审查时存在瑕疵,承担过错责任。

  2002年6月3日,某银行温州市鹿城支行、某保险公司洞头县支公司及我市某物资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依据协议,购车人向物资公司购买车辆时,银行方面将提供贷款,保险公司则对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如购车人贷款连续3期未还,保险公司履行保证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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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6月13日,浙江长宇物流网络商务有限公司向物资公司购买了昌河面包车6辆,价值19.2万元。银行方面根据长宇物流公司的申请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和抵押贷款合同。

  随后,银行按约放贷13.44万元,同时,长宇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该公司在获得贷款后,只向银行偿还了一次借款本息,截至2003年1月16日,累计6期未偿还借款本息。为此,银行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借款本金13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长宇物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由于长宇物流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所以有关保证保险合同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法院认为,按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和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银行对长宇物流公司在资信审查方面存在瑕疵,也要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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