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大增 专家称中国应争取国际话语权
2019/7/3 10:13:37     来源:中国经营网     作者/编辑:浙江物流网
摘要: 跨境电子商务规模日益扩大,成为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新兴性及独有特点,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模...


跨境电子商务规模日益扩大,成为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新兴性及独有特点,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出了新挑战。

6月21日,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联合北京杰烁律师事务所举办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研讨会。会议对跨境电商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涉及进出口电商、电子商户、电商平台,以及实务操作和理论支撑。从知识产权类别上,探讨了商标、著作权、专利、数据等相关问题。

记者在会上获悉,由于中外国情及其司法环境的差异,很多跨境电子商户对法律和知识产权知之甚少,因此隐藏了不少违法风险,同时我国跨境电商目前面临的最大困境还是跨境纠纷的增多以及应对困难的问题。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存在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不规范、审核不够严格的问题。且政府对跨境电商这一新型业态的管理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面临知识产权风险

电子商户的典型特征是什么流行就卖什么,但其中往往蕴藏着极大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事实上,除了极少数情形下网络热销产品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以外,多数情况下,这些“流行款”或者“热销产品”等,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商标、装潢、著作权、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等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表示,自2012年以来,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中国电子商户持续遭遇美国权利人的侵权诉讼,极大地影响了中国电子商务海外业务的拓展以及中国电商的形象。中国卖家法律意识、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中美两国国情及其司法环境的差异,是造成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为有效应对此类诉讼、推动我国跨境电商业务的良性发展,他建议,一方面电子商户需要加深对域外知识产权法律及司法程序的了解,强化权利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自己的诉权,另一方面,政府及行业协会也应在协调组织应诉、建立行业规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我国应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规制跨境电商行为的国际协调机制,尝试建立司法协助和联合执法机制,探索利用数字技术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防范和监管的新途径,融入以数字化技术推动贸易全球化的浪潮中。

针对中国出口电商在应对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方面存在的困难,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钱子瑜、初萌、李兆轩分别从电商平台信用评价体系、电商支付平台的角色、社会组织在电商跨境纠纷中的可能作用,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些建议,曾田和刘乾则分别梳理了中美商标法、著作权法的差异,以及由此给跨境电商带来的风险。

钱子瑜认为,应强化电子商务平台在电商信用评级中的角色定位。信用评级制度的良好运转,应属于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对于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之内。对于存在信用欺诈的电子商户,如果平台未能及时加以规制,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初萌提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司法协助义务进行限制的必要性。她表示,基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对虚拟账户资金的管控力,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协助冻结客户支付账户的做法,但是她强调从法律定性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的中立属性、监管机构对其所做的“非金融机构”的定位,都对上述做法提出挑战。她以比例原则为核心,从坚持第三方支付机构司法协助义务的被动性、补充性及慎用剥夺支付工具使用权等角度出发,提出完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机构司法协助义务的具体构想。

李兆轩指出,从以往的跨境电商纠纷来看,当我国电商遇到境外诉讼或行政手段时,主动应诉的只占少数,大部分还是选择直接放弃境外市场,而在主动应诉的电商中,和解的比例也非常高。他建议,社会组织例如行业组织的参与,包括协助电商参与诉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跨境电商面临大量诉讼的困境。

电商及平台责任争议

跨境电商对知识产权中的一些传统理念构成挑战。

中山大学教授李扬指出,在跨境电商发展起来后,很多外国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没有实体,但通过跨境电商其商标的影响及于中国境内,对此商标的注册授权和确权制度应当做出什么样的回应值得思考。尽管在现有司法解释中,认定驰名商标时对此会有所考虑,但是李扬表示,在商标的授权和确权程序中,即使对于普通的商标,跨境电商对商标使用的知名度的影响,也是应当考虑的。如此一来,《商标法》第32条就可以阻止大量的抢注外国商标的行为。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也指出,在跨境电商纠纷中,对电商或者平台的过错的判断,可能要考虑跨境的因素。客观上他们的风险增加了,例如跨境的时候,一般交易中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的买家变成了进口商。而无论是平台还是电商,都要去了解和注意各国的法律制度,存在不小的困难。在通知删除规则(“通知删除”规则是指有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电商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电商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中,如果让平台来判断是否侵权,存在困难。因此在跨境电商问题上,对平台明知和应知的判断的规则可能需要发生变化。

另外,在涉外电商蓬勃发展的情况下,平行进口的情况增多(一般而言,平行进口是指他人将本国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本国进口)。关于商标的平行进口,在研讨中出现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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