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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物流企业服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2018/9/29 16:20:12     来源:义乌市陆港事务与口岸管理局     作者/编辑:浙江物流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义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我市物流企业信用归集与使用管理,提升物流业服务质量和产业竞争力,切实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6〕10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流企业服务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三条 全市从事物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物流企业(经营户)的信用分的增减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采用量化评价原则,设置行业小分,每增减行业小分12分,在信用平台上相应增减信用分1分。
  第五条 行业小分保留1年,行业小分每年12月31日清零。
  第六条 人民调解员的分值在所属的物流企业(经营户)体现。

第二章 物流企业服务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物流企业服务信用信息采集是指义乌市陆港事务与口岸管理局对全市物流企业(经营户)信用信息的记录与收集。信用信息按月采集,并定期录入征信系统。
  第八条 物流企业服务信用信息是指全市物流行业人民调解员纠纷调解情况、物流企业(经营户)履行物流服务约定情况和配合相关单位调解物流服务纠纷情况、因在市级及以上官方媒体报道造成的影响和被相关单位通报情况、以及其他对行业有突出贡献或恶劣影响的情况等。

第三章  行业信用分和行业小分的评定
  第九条 根据物流企业服务信用信息情况,变更物流企业(经营户)的信用分值和行业小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每次增加信用分值1分:
  (一)被地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通报表彰的;
  (二)被省级及以上官方媒体报道,对我市物流业形象有积极作用的;
  (三)在物流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
上述突出贡献包括在行业标准制定中,其决定性作用;在行业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列入建设试点;其他突出贡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每次增加行业小分6分:
  (一)被义乌市委、市政府或政府部门通报表彰的;
  (二)被金华或义乌官方媒体报道,对我市物流业形象有积极作用的;
  (三)人民调解员配合相关单位,解决市级及以上政府督办的行业纠纷的(有政府主要领导签字批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每次增加行业小分0.5分:
  (一)被市政府或政府部门公开表扬的;
  (二)物流行业人民调解员义务调解成功一次下派的物流服务纠纷的(多位调解员调解的,平分0.5分);
  (三)行业内的调研中,提出建设性意见,被政府部门采纳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每次扣除信用分值5分:
  (一)物流企业(经营户)发生纠纷,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失联三个月以上,纠纷一直得不到解决的;
  (二)被省级及以上官方媒体曝光,对我市物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每次扣除信用分值1分:
  (一)一自然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被相关单位通报累计达两次的;
  (二)被金华市级官方媒体曝光,对我市物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煽动行业业主、从业人员集体越级上访,对我市物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因安全事故导致纠纷,物流企业(经营户)化解纠纷态度消极、推诿,引起10人以上集体上访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配合相关执法部门检查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每次扣除行业小分6分:
  (一)被义乌市级官方媒体曝光,对我市物流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承揽违禁品,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揽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等限制运输货物的运输业务,经相关部门确认的;
  (三)因经营服务问题,损害货主利益,化解纠纷态度消极、无理由推脱或缺乏诚意的,被主管部门约谈的;
  (四)被相关单位通报后,复查时没有整改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每次(起)扣除行业小分1分:
  (一)未亮证经营;
  (二)业主、从业人员在操作、仓储区域内吸烟、使用煤气、明火,或未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的;
  (三)相关部门检查时,未全面落实实名登记和开封验视制度;
  (四)未建立突发情况报告制度或未安装监控系统的;
  (五)政府工作人员上门检查不配合,态度恶劣的;
  (六)因自身票据管理不到位、监控安装不到位、实名登记、开封验视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行业纠纷无法在7天内解决的;
  (七)在作业和货物堆放区域发现危险化学品、违禁品,无法提供相关经营、仓储、运输手续的;
  (八)在作业和货物堆放区域发现交通部门确认的非豁免危险货物,无法提供相关经营、仓储、运输手续的。

第四章 信用分值的应用
  第十七条 行业政策补助实行分级差异化兑现。
  第十八条 行业要素资源实施分级差异化配置。
  第十九条 信用分值E级物流企业(经营户),纳入重点督查整治清单,提高日常检查频次,专项联合整治活动中必查,并通报其中的隐患严重物流企业(经营户),通报次数适用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物流企业信用等级参与评定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物流运输有关法规和标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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