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境货物征税有新规
2005/1/14 8:59:13     来源:     作者/编辑:
从宁波海关获悉,将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对暂时进境货物的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今后对暂时进境货物每月征收的税款将有所减少。
  据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列举的盛装货物的容器、货样等九类物品以外的暂时进境货物,海关计征税款的期限增加到60个月(原为48个月)。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原先未明确)。

特别声明:本网站转载的内容,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