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明确规定驻点经营车辆规费缴纳
2006/3/13 10:04:46     来源:台州市交通局     作者/编辑:

依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最近,台州市公路运管稽征处对外省驻浙经营(驻点经营)车辆的规费缴纳作出明确规定。

驻点经营是指非浙江省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浙江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其营运车辆运输货物连续两次以上起讫地都在浙江省境内,或者起讫地一端为浙江省境内,另一端为车籍地省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驻点经营车辆缴费程序如下:

1、自愿到运管稽征部门办理缴费手续的驻点经营车辆,应先到运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凭运管部门开具的联系单到稽征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费手续。

2、稽查部门查扣的驻点经营车辆,由稽查部门开具联系单至运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完毕,开具联系单至稽征部门登记和缴费。

驻点经营车辆缴费标准为:

1、养路费200元/月吨;货运附加费55元/月吨 (1吨及以下65元/月吨,载质量0.5吨及以下按半吨起征);运管费25元/月吨。

2、驻点经营车辆前二个月已在原车籍地缴纳公路规费,其缴纳标准低于浙江省标准,按浙江省标准补足差额。从第三个自然月起,按调驻车辆的规定向调驻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

3、营业税按当地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地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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