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违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东海航运保险被罚5万
2018/5/3 10:51:00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编辑:浙江物流网
4月28日消息,宁波保监局近日公布对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航运保险宁波分公司)的处罚决定。
  经查,东海航运保险宁波分公司下辖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违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宁波保监局给予东海航运保险宁波分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决定书:
宁波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22号)
  当事人: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航运保险宁波分公司)
  住所: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楼
  负责人:王亦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海航运保险宁波分公司涉嫌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东海航运保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17年6月21日,我局批准东海航运保险宁波分公司筹建象山支公司。象山支公司筹建期间,在位于象山县石浦镇海宁路180号的职场对外营业,接待消费者上门咨询并收取承保理赔资料,共发生承保业务103笔,保费收入194.35万元;发生批改业务57笔,批退金额54.35万元;发生理赔业务8笔,赔款金额134.74万元。时任宁波分公司负责人王亦先、象山支公司筹建负责人林丞为该行为的责任人。
  上述事实,有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材料、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东海航运保险宁波分公司下辖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东海航运保险宁波分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3.790, -0.02, -0.52%)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年4月23日


宁波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25号)

  当事人:王亦先
  身份证号码:33021119650612****
  职务: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航运保险宁波分公司)总经理
  住所: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海航运保险宁波分公司涉嫌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东海航运保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17年6月21日,我局批准东海航运保险宁波分公司筹建象山支公司。象山支公司筹建期间,在位于象山县石浦镇海宁路180号的职场对外营业,接待消费者上门咨询并收取承保理赔资料,共发生承保业务103笔,保费收入194.35万元;发生批改业务57笔,批退金额54.35万元;发生理赔业务8笔,赔款金额134.74万元。时任宁波分公司负责人王亦先、象山支公司筹建负责人林丞为该行为的责任人。
  上述事实,有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材料、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东海航运保险宁波分公司下辖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王亦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年4月23日


宁波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27号)

  当事人:林丞
  身份证号码:33050119841103****
  职务: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航运保险宁波分公司)象山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住所:象山县石浦镇海宁路18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海航运保险宁波分公司涉嫌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查,东海航运保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17年6月21日,我局批准东海航运保险宁波分公司筹建象山支公司。象山支公司筹建期间,在位于象山县石浦镇海宁路180号的职场对外营业,接待消费者上门咨询并收取承保理赔资料,共发生承保业务103笔,保费收入194.35万元;发生批改业务57笔,批退金额54.35万元;发生理赔业务8笔,赔款金额134.74万元。时任宁波分公司负责人王亦先、象山支公司筹建负责人林丞为该行为的责任人。
  上述事实,有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材料、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东海航运保险宁波分公司下辖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林丞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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