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海关方面扩大免税退税范围并放宽优惠规定
2004/6/4 9:03:19 来源: 作者/编辑:
为简化通关作业程序,基隆关税方面6月1日,修正后的关税法已扩大免税退税范围并放宽多项优惠规定。
退税部分:依法得减免关税之进口货物,未依规定申请缴纳保证金而缴税者,得于货物进口放行前或放行后4个月内,检具减、免关税有关证明文件申请补正及退还其应退之关税。已缴纳关税进口之货物,增列以下二款事由,退还原缴关税:(一)于货物提领前,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损失或损坏致无价值,并经海关查属实者。(二)于货物提领前,纳税义务人申请退运出口或存入保税仓库,经海关核准者。
免税部分:机关部门受赠防疫用之药品或医疗器材;或机关部门基于紧急救难需要受赠之器材与物品,及外籍救难队人员为紧急救难携带进口之装备、器材、救难动物与用品。于海关验放前,因货物之性质自然短少,其短少部分经海关查明属实者,免征关税。减免关税之进口货物,转让或变更用途时,增列以下三款事由,免予补征税款:
(一)经海关核准原货复运出口。(二)经原核发同意或证明文件之机关核转海关查明原货复运出口。(三)转让与具有减免关税条件者。
至于放宽规定部分:运往岛外修理、装配之货物,其复运进口时核计完税价格,由原适用范围限“机械、器具”两项放宽为“货物”。外销品复运进口整修或保养,于进口之翌日起“六个月内”并复运出口者,免予补征已退还之原料关税。但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得放宽为“一年”。进口货物申请存入保税仓库之时限,由“报关进口前”放宽为“提领前”。
即使在提领前,进口货物已缴纳关税,亦可以依规定经海关核准,退还其原缴关税。增订依关税法应补征之税款,在相关部门公告之金额以下者,得予免征。
基隆有关方面强调,随着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关税收入已不再是海关主要职能,而是提供一套便捷的通关程序,亦即将人权观念同样的对待进出口厂商与货物,以提升厂商对外贸易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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