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运管处严查擅自改装营运车辆行为
2005/1/10 8:43:01     来源:     作者/编辑:
近日,宁波鄞县的一辆营业性货车,因擅自改变车辆的载质量,受到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严肃处理。1月4日,鄞县某集装箱运输公司的一辆核定载质量达四十吨的重型货车,营运至绍兴市区时,因严重超载被绍兴市运管处稽查支队的执法人员查获。在对该车进一步检查后发现,该车的车厢栏板比正常情况高出许多。对于这一异常情况,执法人员事后向车主进行了调查,车主承认自己为了提高车辆的载质量,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增加了栏板高度。据此,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1月5日对该车依法作出责令卸装货物、车辆恢复原状的处理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据介绍,道路运输车辆必须达到一定的技术标准才能保证安全营运,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装机动车正是导致车辆原有各项技术性能发生变化,造成“车证不符”的直接原因。同时,由于擅自进行的车辆改装未经过专业技术机构设施、计算、试验,极易产生安全隐患,引发交通事故,应严加制止。针对这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这里所说的 “擅自改装车辆”,主要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随意改变车辆的原车型,包括厢式改罐式、冷藏式、普通客车改卧铺客车等; 二是更换车辆的主要组成部件,如更换发动机、车架、驾驶室、燃料种类等;三是变更载质量和乘员数。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讲的改装是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擅自改装,对于为适应运输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过专业结构设计、计算、试验的合法改装,国家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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