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甩挂运输”为何步履艰难
2008/2/27 15:43:16 来源: 作者/编辑:
甩挂运输是提高道路货运和物流效率的重要手段,其早已成为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主流运输方式。但在我国,甩挂运输的发展一直步履艰难。甩挂运输中遇到的诸如养路费、交强险等种种问题给相关物流企业带来了不能承受之重。相关滞后的政策制约了甩挂运输的快速发展,如何保证甩挂运输的发展,亟待各方积极行动。
“甩挂运输”成“一帘幽梦”
近日,笔者到一家运输企业走访,座谈时谈及“效率”。一人举例:某集装箱牵引车司机某日下午2点到某工厂装货,差不多晚上12点才把货柜送到码头。10个小时的时间几乎都在睡觉或抽烟中等待。
听罢,很是对这种运输效率感到难过,更感觉困惑:既然集装箱拖头和拖架是可以分开的,那么拖架和集装箱留在工厂装货,司机可以开拖头利用装货的时间去干别的事情,何必留着苦等?
对方答复说:“你想的其实就是甩挂运输。在我国沿海港口城市已经在使用了。这种方式也就是一台牵引车配置3~4台半挂车,在货物运输地高速运转的运输方式。甩挂运输能大大提高运输车辆的周转使用效率,提高运输能力,降低成本。”
另一人也补充道:“集装箱运输方式之所以先进,不但可以使用甩挂运输让牵引车的运输作业与集装箱挂车的卸货作业同时进行,从而提高效率,同时,集装箱运输还具有安全性高、国际标准统一、全球编号规范一致、海铁陆空多式联运等优点。”
“既然甩挂运输是一种先进生产力,那为何不用呢?”
“不是不想用,而是养路费高得让我们不敢用。如果一个运输车队有50台车,一台牵引车配3台挂车,这个企业一年得多缴400多万元养路费!”
是相关政策束缚了手脚吗?目前,国内与甩挂运输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养路费收缴的相关政策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了挂车、半挂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其次,1992年1月1日生效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中明文规定,领有号牌的挂车应缴纳养路费。这样就造成了牵引主车和挂车重复缴纳养路费的局面。按照规定,一台集装箱牵引车和半挂车一年需要缴纳的养路费为170 元/吨×(3 吨+21吨)×12=48960元。按照这种说法,如果50台车全部发展甩挂运输,确实得多缴400多万元养路费。
据了解,多年来厦门、上海、山东、广东、深圳、大连等地的道路运输企业,特别是集装箱运输企业不断反映,目前实行的牵引车和半挂车重复征收养路费的方式,严重影响甩挂运输的发展。由于一台牵引车一次只能牵引一台半挂车上路行驶,建议养路费按牵引车征收或直接实行燃油税。但这些合理的建议,多年来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不合理的现象有继续蔓延的趋势,有关方面似乎没有改变养路费政策的意图。
养路费养人不养路
说到养路费改革,就不能不谈燃油税。
从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 《公路法》提出以“燃油附加费来代替养路费”以来,开征燃油税问题时隐时现。由于油价上涨和公路收费人员安置难度大,燃油税改革几次在热议中擦肩而过。
据社会调查,80%的民众拥护燃油税,是因它公平、公正,真正体现“多走路多交费,少走路少交费,不走路不交费”。不开征燃油税中国的公路上就会不断上演“劣币驱逐良币”的闹剧,标重15吨的卡车载重150吨,桥梁被压塌,公路被毁坏,环境被污染,能源被浪费,费用承担的公平性被肆意践踏。
《劳动午报》刊登 《中国特色养路费,利益集团被养肥》一文指出:养路费包括了交通部门在养路费征收和管理中拥有的收费权、减免收费的决定权、收费过程中的处罚权、对所收费用的管理权。可以说,“养路费”赋予了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养路费的实质并非“养路”而是“养人”。
在废除养路费、过路费,开征燃油税呼声日涨的同时,某些相关部门称:燃油税一旦开征,现有公路收费系统内的30万名职工将不好安置。有网友疑问,取消养路费和过路费,已是大众所愿,如果如相关部门所说30万员工无法安置的话,那么养路费已不是“养路”了,而是变成了“养人”。况且,养路费,顾名思义以征收费用的方式保养道路。
但是,燃油税什么时候才能出台呢?我们不得而知。
发展“甩挂运输”是趋势
“先进生产力”重在“先进”。甩挂运输的先进就在于它符合生产力发展规律,可以按照生产要求,在一个场站甩下一部挂车装卸货物,并挂上另一部挂车后,继续运行到另一个场站作业的运输组织形式。它是世界公认、广泛采用的先进运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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