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严禁船舶“场”外交易
2005/4/13 8:33:10 来源: 作者/编辑:
日前,浙江省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局、港航管理局、海事局联合发出通告,要求单位或个人在台州市内转让的船舶、从台州口岸进口进行所有权转让并在台州注册登记的机动船舶、国家法律与法规规定可以交易的其它船舶必须通过台州市船舶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据悉,台州出台此项规定是为了整顿、规范船舶交易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打击“三无”船舶和超龄船舶等非法交易活动。通告规定,机动船舶买卖交易活动属于特殊商品经营,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机动船舶交易活动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经批准的机动船舶交易市场内进行,凡违法场外交易的船舶,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船舶交易双方进行市场交易时,必须提供船舶买卖真实合同和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船舶证件;机动船舶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后,凭税务部门核发的船舶交易专用发票办理船舶转让、过户等相关手续。二手船舶交易价格,原则上由交易双方按质论价、协商议定,若交易双方合同所定成交价明显偏离市场价格,船舶交易中心可以将该船舶委托给具有资质的船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船舶交易费,船舶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由船舶交易双方共同承担。销往市外、境外的本市船厂新建船舶进入市场交易,经船舶评估机构评估,办理交易手续费后,有关部门凭交易专用发票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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