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收了回扣却拒绝解释
2008/8/14 10:18:4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编辑:1
公司以员工擅自收受业务单位的回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服,却对款项的来源前后陈述不一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近日,张家港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孙某于2006年12月进某公司工作,负责报关、报检及物流业务,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12月6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月,该公司以孙某营私舞弊、严重失职,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孙某持有的中国银行卡曾于2007年8月收到上海九洋货代公司员工王某汇出的5000元,九洋公司李某证明孙某曾于2007年6—8月委托其公司承运三票货物,考虑业务发展需要,支付给孙某5000元作为业务回报,该款委托王某到银行汇款。庭审中,原告先是否认收到王某汇款5000元,但在公司出示了汇款凭证后,又认为只是与王某之间的私人往来,与公司业务无关,并对汇款的原因拒绝回答。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庭审中最初否认收到汇款,而后又作出相反陈述,既然原告认可收到汇款,该款又系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公司员工汇出,原告应当向法庭说明收款的原因,以证实其行为合理合法,但其却以“私人关系”为由拒绝解释,明显与常理不符。原告的陈述前后矛盾,又无相应证据佐证或有充分的解释,导致法院对其陈述产生合理质疑。且王某与李某的证言可以证明孙某收受财物与其工作性质存在关联。被告的确未提供公司员工不得收受业务单位钱款的规章制度,但员工不能收取业务单位不正当的钱物属于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应予遵守。原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公司的信用、声誉造成不利影响。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孙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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