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6/7/15 10:20:42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编辑:浙江物流网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16年5月18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健全完善我市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企业、服务商和境外服务网点,推进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59号)有关精神,就促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提出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有三大方面具体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一个目标、九项举措、七大政策”。
  (一)一个目标。充分发挥我市制造业、外贸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优势,大力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和规范化发展。2016年建设一批跨境电商专业产业园,重点培育跨境电商示范企业100家,跨境电商出口1亿美元以上,“十三五”期间年均增长20% 以上。到2020年,形成完整产业服务体系,建成第三方平台和自营平台共同推进,境内外电商联动发展,进出口并举、多种模式并存、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格局。
  (二)九项举措。一是引进和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二是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体系。三是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四是鼓励跨境电商业态创新。五是完善跨境电商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六是建立完善配套的监管措施。七是落实支持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八是提升跨境支付与收结汇服务。九是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
  (三)七大政策。一是对新认定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和公共海外仓,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二是对年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认定,给予每个平台20万元奖励。三是大力引进和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经认定,按其实际设备投资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四是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集聚区、特色楼宇)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给予连续三年的房租补助,其中:电子商务产业园(集聚区)按照12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对产业园(集聚区)投资建设主体进行补助;电子商务特色楼宇按照150元/平方米/年标准对运营方进行补助。单个园区(集聚区、特色楼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五是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融资创新,运用财政性存款专项存放、财政风险补偿、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完善银行业考核等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源向跨境电商企业倾斜。六是鼓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跨境电商企业和电商服务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等服务。七是支持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题培训,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培训全覆盖。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工作。
  四、其他
  (一)实施日期。本《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二)解读机关:嘉兴市商务局;解读人:吴缨,联系电话:0573-8208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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