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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9年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2019/7/5 10:58:58     来源:浙江省商务厅流通发展处     作者/编辑:浙江物流网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9年

  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9﹞56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农商互联,推动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的通知》(财办建〔2019〕69号),我省开展为期2年的农商互联农产品供应链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一)注册地在浙江省(不含宁波)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符合以下三种类型之一的农产品供应链企业:
  1.订单农业主体。签订长期(2年以上)农产品采购协议,发展订单农业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产销一体主体。通过建立自有、合作生产基地等方式,向生产环节延伸产业链条,实现“产+销”一体化经营的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直接设立销售门店或在批发市场、超市、菜市场等场所设立销售专档、专柜、专区等各种方式,向销售环节延伸产业链条,实现“产+销”一体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股权投资合作主体。农产品流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形成产销优势互补、风险利益共担共享的股权投资合作企业。
  (三)农产品供应链发展模式清晰、链路完整,且规模较大或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
  (四)通过项目实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升显著。
  (五)企业资金状况良好,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二、支持方向
  (一)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支持在产地就近建设改造具有产后商品化处理功能的产地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设施,配备产后清洗、加工、预冷、烘干、质检、分级、包装、冷藏等设备,补齐农产品供应链“最初一公里”短板,提高鲜活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鼓励建设产地移动型、共享型商品化处理设施,提高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使用效率。
  (二)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现代冷链物流管理理念、标准和技术,建设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配备预冷、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温度监控等冷链设施设备,建立覆盖农产品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全程冷链物流体系。
  (三)供应链末端销售网络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或改造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等农产品零售市场,完善末端销售网络,发展联合采购、统仓统配等模式,降低流通成本,提升便民惠民服务功能。
  (四)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支持建立覆盖本地特色优势农产品种养加工、检验检测、质量分级、标识包装、冷链物流、批发零售等各环节,国标、地标、团标、企标有机结合的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推动标准推广应用。打造一批地域特色突出、产品特性鲜明的区域公用品牌,开展品牌宣传推广,提升标准化、品牌化水平。
  (五)重点步行街区农产品供应链产销对接功能建设。支持优化农商互联对接,提升步行街区农产品展示和产销对接功能,在重点步行街引进与农产品供应链相关的经营主体,扩大农产品品牌影响。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时间
  各地在前期农产品供应链企业摸底基础上,积极组织企业申报。企业向注册地商务部门提交申报书(详见附件1),经各市、县(市)商务部门初审后,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行文,务必于7月1日前将申报文件及申报材料(一式8份)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省属企业申报材料(一式8份)经省级集团公司审核盖章后,务必于7月1日报送省商务厅,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文件需含项目报送文件、申报书(附件1)、2019年农商互联农产品供应链建设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
  2.特色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方案(鼓励,非必需),包括总体思路、建设目标、工作机制、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预期绩效等内容。
  (三)项目评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四、支持政策
  对评审确定的项目,需在2019年内完成竣工验收,根据项目2019年1-12月实际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办公楼建设、租赁费等),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其中对国家重点支持的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冷链物流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40%,其他类型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30%,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2020年将采用项目补助与以奖代补相结合的方式,对2019年工作推进成效明显的市县,安排奖励资金,由市县按照中央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统筹推进当地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项目申报组织。各市、县(市)商务、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69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本次农商互联项目申报工作,准确把握政策要点和工作要求,并向企业做好宣传工作。要积极会同农业农村、供销、建设、发改、市场监管、自然资源、金融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二)核实企业资格。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筛选报送,是决定本次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各市、县(市)商务要重点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农产品供应链主体的三种类型。申报企业对材料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对弄虚作假取得补助资格企业,查实后将取消资格,并纳入诚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三)核实项目情况。市县商务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核实企业申报的2019年建设项目,包括是否符合支持项目类型、是否未曾享受或正在申报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是否具备2019年底前竣工验收条件、项目2019年1-12月符合补助范围建设投资额等。
  (四)鼓励集中连片建设。支持各地围绕特色农产品,结合供应链企业培育和项目建设,规划并全方位推进特色农产品产业供应链体系建设。对地方供应链体系建设方案中的重点企业项目在评审中予以优先支持。
  (五)支持企业全链条打造。优先支持企业针对供应链全链条薄弱环节,统筹实施项目建设,推动品牌化、标准化、追溯体系等全方位打造。鼓励集团型企业联合下属控股企业开展申报,制订系统发展规划,明确任务分工,共同建设完善农产品供应链。
  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流通发展处 :沈肖敏、楼肇良
  联系电话:0571—87051835,87050824
  电子邮箱:442775352@qq.com
  省财政厅企业处:罗荆
  联系电话:0571—87058452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7日

附件1  农商互联农产品供应链建设申报书.docx

附件2 2019年农商互联农产品供应链建设项目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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