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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南浔区中心城区工程运输车管理的通告
2017/5/31 10:51:00     来源:湖州日报     作者/编辑:浙江物流网
浔综执法通〔2017〕1号
为进一步推进南浔区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有效减少大气环境污染和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助力我区省级文明县区的创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工程运输车管理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中心城区(含南浔开发区、南浔旅游度假区)除保留必要的交通过境通道外,对工程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通行证管理区域为:北至外环北路,南至湖浔大道(新318国道),西至白米塘,东至江浙交界。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在通行证管理区域内通行的工程运输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州市注册登记的专业工程运输车,排放达到国V标准,车辆货箱栏板高度1.4米(外壁),具备原厂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二)除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外,购买保险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保险;
  (三)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转弯、倒车影像观察或语音提示等安全设备;
  (四)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核载质量、放大号牌,粘贴反光标志,车身颜色醒目且统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推进工程运输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大力培育和扶持具有湖州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格证、具有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拥有10辆以上(含)专业工程运输车、配套相应停车场地和车辆清洗设备的专业工程运输企业,规范工程运输市场,2017年7月1日起,非企业所属车辆不得在通行证管理区域内从事工程运输。
  四、工程运输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和《工程运输车准入证》后,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严禁超载、超速、闯红灯、故意污损或遮挡号牌、沿途撒落、乱停乱放。
  五、工程运输企业及工程运输车驾驶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所称工程运输车,是指从事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废料、渣土砂石、沥青等各类工程材料的运输车辆。
  特此通告。
  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 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浔区交通局 南浔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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