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交通管理加上安全锁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解读
2016/6/6 14:41:58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编辑:曾庆元
近年来,交通拥堵情况日趋严重,事故绝对数量呈上升趋势,工程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等交通问题引起社会关注,与此同时,我市各类交通工具的占比发生较大变化,公共交通越显重要,道路资源配置体也急需调整。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在交通组织管理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和举措,如电子化行政执法方式、交通管理信息化等,需要对其规范化和制度化。为此,2015年,《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被列入当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
  2015年12月2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该《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总量调控
  《条例》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交通状况,对一定区域的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实行总量调控前,应当以听证会等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解读:《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2014年,我市依据该规定对机动车实施了总量调控措施。但我市控制机动车总量除了基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需求的考虑以外,同时还有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目的,因此在本次修订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关键词:公交优先
  《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并加强对慢行交通系统的研究,保障公众出行安全、畅通、方便。
  解读:用集约化公共交通方式替代个体机动交通方式是全球公认的交通治堵良策,也是当前杭州在目前条件下缓解交通拥堵问题的必然选择。同时为促进道路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加强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汽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可以使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其他机动车可以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的非交通高峰时段或者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使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改变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用途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关键词:安全运输
  《条例》第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专门为工程建设服务的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和符合规定的转向可视系统。
  解读:近年来,公路客运、危化品运输和工程运输车辆等大型车辆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实践来看,这类车辆车身较长、转弯半径较大,存在明显的转弯视觉盲区,事故隐患突出,尽管法律法规对上述车辆运输安全管理也有规定,但是与管理实际需要仍有差距。因此《条例》强化了对上述车辆的安全管理,力求通过技术手段来减少事故隐患,实现对此类车辆的实时监控。
  关键词:安全出行
  解读:针对机动车座椅以及安全设施基于乘客是成年人的假设进行设计,并不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为了儿童的乘车安全,作出特别规定,考虑到要求客运出租汽车全面配备儿童安全座椅不符合目前实际,因此明确客运出租汽车除外。
  《条例》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12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4米的儿童不得乘坐前排座椅。
  4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米的儿童乘坐小型轿车时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但是客运出租汽车除外。
  关键词:应急准备
  《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规划建设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安全隐患、事故车辆卸载基地。
  解读:近年来,我市发生数起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公共安全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为了保障人员、车辆和环境安全,对危险化学品超载、安全隐患、事故车辆进行卸载等处置,需要专门的场地、设施。因此,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必要的场地和设施,落实应急准备。
  关键词:事故会勘
  解读: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通过交通事故会勘,发现和消除道路交通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可以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条例》借鉴外地的立法经验,规定了“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会勘制度”。
  《条例》第四十九条 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会勘制度。对下列交通事故发生点、段,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建设、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发生点、段道路基础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并落实相关单位及时排除道路不良技术状态。
  关键词:力量保障
  《条例》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协助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
  解读: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警力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力量的有关条款,尤其是针对交通安全协管员和城市管理协管员等辅助性力量。虽然这些辅助性管理力量不具备执法资格,不能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但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可根据交警或城管执法队员的指挥,从事一些辅助性、技术性事项。为提高协管员队伍素质,防止其滥用职权,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关键词:信息化建设
  解读:当前,城市交通执法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与此相适应,将行政执法文书制作、送达予以电子化,对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网上处理,既符合时代的要求,又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
  《条例》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向机动车驾驶人提供违法信息。
  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到指定银行自助处理设备、互联网电子政务平台、智能终端等进行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另行制作和送达纸质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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