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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6/9/26 8:43:06     来源:浙江省政府办公厅     作者/编辑:浙江物流网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新一轮对外开放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充分认识我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重要意义
  (一)切实统一思想。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是我省稳定经济增长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由贸易大省向贸易强省转变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创新驱动和扩大开放为动力,以国际产业分工深度调整和实施“中国制造2025”为契机,通过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推动我省产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打造外贸增长新引擎,补齐贸易短板,为加快构建我省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强省作出更大贡献。
  (二)明确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加工贸易主体不断扩大、实力增强,高端制造业及其配套服务业加工贸易比重明显提高,各类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优势凸显,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质量明显提高。
  二、加大对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支持力度,引导加工贸易整体提升
  (一)培育一批示范企业。培育100家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效果明显的加工贸易示范企业。对制造水平提升明显、总部要素集聚、经营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给予优先政策支持及贸易便利化等先行先试措施。
  (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推进加工贸易企业“两化”融合、“四换三名”,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机构,鼓励增加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投入,拓展价值链,提高层次和水平。落实国家和省鼓励扩大设备进口和技术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增强配套能力。鼓励符合政策的加工贸易示范企业购买用于重点工艺流程和环节改造的关键设备、耗材和零部件,简化进口流程。通过政府产业基金积极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加工贸易的投入。
  (三)加强企业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委托设计+自主品牌”混合生产方式比例,推动企业从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制造(ODM)和自主品牌制造(OBM)一体化转型。充分用好“走出去”专项资金,鼓励企业自建海外市场营销、售后服务体系,并购国际知名品牌并整合推进。完善加工贸易数据统计体系,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备案品牌及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海关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统计监测,协助打击假冒伪劣、侵权行为,加大对国内外品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四)延伸加工贸易产业链。支持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提高浙江本地产品采购率。鼓励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延长产业链,增强国内配套能力。海关、检验检疫、国税等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为企业深加工结转提供便利。
  (五)支持企业业务拓展。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拓展保税物流、检测维修等功能,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支持企业开展船舶、飞机和大宗商品等产品加工贸易业务,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航空、电子信息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境内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试点。推动加工贸易与信息经济、服务贸易等创新融合,提高加工附加值,拓展发展空间。
  (六)优化产品结构。支持各级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际产业合作园精选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入驻,带动关联配套企业联动发展。指导各地根据当地产业特色,细化招商引资目录,重点引进高端新型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纺织服装、家具、玩具、鞋类、家用电器等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向高附加值、绿色低碳方向发展。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和营运中心等功能性机构落户浙江。
  (七)加强金融、信用保险支持。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加工贸易企业的需求,量身定制多种形式的跨境人民币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赴境外人民币市场发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根据加工贸易进出口订单,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金融支持,并在固定资产投资、原材料进口、产业整合、自主创新、国际物流等领域提供融资服务。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对市场、客户稳定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降低保费;加大出运前保险在加工贸易项下的推广力度,提高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容忍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各地可视情探索设立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贷款专项资金。
  三、改革加工贸易行政审批和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
  (一)精简审批事项。落实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要求,加强对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与机制。
  (二)改进监管方式。尽快调整以加工贸易手册为主的监管方式,逐步实现以企业为单元的监管。按照《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的要求,选择100家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便利措施,并适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经验。优化海关核查方式,对于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的,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核查比例、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加强信息共享。2016年底前整合加工贸易企业备案数据和进出口报关业务数据,建成加工贸易综合信息平台,商务、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汇等部门统一采用企业在海关录入的上述数据,实现一次录入、多部门共享。引导企业和从事报关、货运代理等商事服务的机构使用加工贸易综合信息平台,免除企业数据联网费用。
  (四)改进进口料件核销方式。对资信良好、信息透明、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示范企业优化进口料件审批流程,有效缩短核销时间,提高核销效率。实施企业单耗自核的管理方法,按照公平竞争、鼓励创新的原则,对已有统一单耗标准的行业,允许企业在单耗标准内申报,海关按照企业申报的单耗核销。
  (五)完善加工贸易风险保证金台账等制度。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搭建企业信用平台和担保平台,允许规模较大、资信良好的企业在杭州关区和宁波关区间进行异地加工贸易时,免交风险保证金。允许规模较大、资信良好、在我省境内租用厂房经营3年以上的企业免交加工贸易业务风险保证金。允许年出口规模500万美元以上、资信良好、拥有自有厂房的示范企业全工序外发加工的,采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的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根据银行综合资信水平,从事一般贸易的高资信企业首次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免交风险保证金,简化电子账册有关手续。
  (六)明确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和操作指导。简化深加工结转备案程序,明确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政策,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实行统一的免税政策。深加工结转业务在最终出口前的各环节实行免税,最终出口企业按照现行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实行退(免)税管理,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增加国内采购和从事深加工结转。
  (七)加快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通关。进一步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实行各口岸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取消二次报关或二次审核的环节,提高一体化报关的效率。加强信息公开,积极做好企业报关的服务指导,避免从事报关、货运代理等商事服务的机构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改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提升加工贸易载体功能
  (一)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提升。积极引导和支持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向综合保税区转型提升,已获批建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要落实责任确保按时通过验收,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培育一批有一定规模的加工贸易企业。
  (二)探索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积极探索解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倒挂”现象。探索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根据保税货物、非保税货物、口岸货物等三类不同货物状态,进行分类监管,提高通关速度,降低监管风险。
  (三)提高加工贸易产品内销便利化水平。借鉴自贸区试点经验,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推广内销企业选择性征税政策。落实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便利措施,实现加工贸易产品检验检疫和质量技术监督相关许可互认。
  (四)培育一批公共服务平台。择优建设一批行业和区域加工贸易服务平台,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创新券的推广应用力度,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检测分析、质量监督检验、专利检索等服务,促进创新资源、服务资源开放共享,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五、推进加工贸易省内梯度转移,形成协调发展格局
  (一)支持省内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转移。根据我省产业、资源分布及山海协作工程情况,加强对杭州、宁波、嘉兴等加工贸易优势发展地区转型升级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鼓励金华、衢州、丽水等中、西、南部具有资源优势的地区承接加工贸易转移。支持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形成杭州、宁波、嘉兴总部基地与中、西、南部制造基地合理配套、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格局。
  (二)鼓励“退二进三”,盘活土地资源。杭州、宁波、嘉兴地区加工贸易企业转移到省内中、西、南部具有资源优势地区的,转移腾退用地经批准可转变为商业、旅游、养老等用途。推动企业入区集聚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对于区外企业入区、转移腾退用地的,经批准也可转变为商业、旅游、养老等用途。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我省属于《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11大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六、加强组织保障,以考核评价引领加工贸易的创新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方案,认真做好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和措施保障。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研究提出我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战略方向、重大政策,加快形成分工明确、配合紧密、运行高效的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服务;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和帮助各地切实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人才保障。积极组织加工贸易从业人员参加商务、海关、检验检疫等相关业务流程及税收、金融等方面的培训。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降低加工贸易企业用工成本。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引进欧盟、美国、日本等高端人才,适当放宽外籍退休高级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简化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证、签证及居留办理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做好加工贸易重点发展地区流动人员社会保险工作,增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便捷性,方便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三)完善考核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将加工贸易作为外贸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在推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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