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政策梳理
2019/8/30 15:45:20     来源:期货日报     作者/编辑:浙江物流网

2016年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推动更多供应链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建立应收账款交易机制,解决大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资金问题。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探索开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

  2017年1月19日,商务部等五部门印发《商贸物流发展“十三五”规划》,扩大融资渠道,推广供应链金融。

  2017年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提高供应链管理意识,以增强供应链粘度,扩大应收账款融资知晓度。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国际国内信用证等各种形式的产业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

  2017年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开展反向保理融资业务,以点带链、以链带面,形成规模业务模式和示范效应,惠及更多小微企业。

  2017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到2020年,形成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发展新技术和新模式,基本形成覆盖我国重点产业的智慧供应链体系。培育100家左右的全球供应链领先企业,重点产业的供应链竞争力进入世界前列,中国成为全球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重要中心。

  2017年10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明确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质押登记办理,应收账款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收益权,登记期限从15年扩展为0.5—30年。

  2017年12月15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了《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对应收账款ABS的发行和存续期管理进行了规范。

  2018年4月10日,商务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推动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推动核心企业与商业银行、相关企业等开展合作,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提供安全通道,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成本相对较低、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

  2018年9月21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城市和企业评审结果的公示》,共有55个城市,269家企业入选试点城市和企业。

  2018年5月28日,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引导作用,支持供应链体系中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建设。

  2018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2018年度普惠金融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

  2019年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2019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商业银行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2019年4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除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以及发展债券产品外,还特别鼓励企业依托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特许经营权等渠道进行融资。

  2019年7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行保险机构应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基于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整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各类信息,为供应链上下游链条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现金管理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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