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寄递物品管理应更具可操作性
2017/2/28 10:04:29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编辑:徐昕
对于快递小哥来说,判断一件物品属不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这个难度实在有点大,感觉他们把工商部门的活儿也给干了。
  先来说一个真实的经历。有一次笔者去邮局买有奖贺年片,在挑选卡片的时候,遇到几位顾客来寄包裹,邮局工作人员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这个不能寄。”笔者留心听了一下不能寄的原因,主要是所寄物品包含药品或是汤汁液体。看着那些顾客失望离去的样子,笔者心想,在这短短十分钟时间里,被邮局拒绝的人,好像比成功寄出包裹的还要多。
  这个不能寄,那个不能寄,到底是真有规定,还是要看邮局工作人员的心情?不过现在,不必再为这个问题纠结了,什么东西不能寄,相关部门提供了具体的清单。2016年12月16日,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对“禁止寄递物品”进行了明确定义,同时颁布了《禁止寄递物品指导名录》,列出了19项188种物品。以后再去邮局寄东西,拿出这个清单一查,就知道哪些东西是不能寄的了。
  这一次三部门发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是在国家邮政局十年前发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基础上推出的“升级版”,对此很多媒体都把焦点放在了“禁寄品从58种增至188种”这个数量的改变上。不过笔者认为,数量的增加并不一定意味着寄东西比以前更难了,相反,通过细化和完善,将原来的模糊地带加以明确,会让这项法规比以前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不过,在这份指导名录中,或许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第十六项,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包括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以及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设计这一项的初衷,是为了在流通环节对这些非法物品进行堵截,但是对于快递小哥来说,判断一件物品属不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这个难度实在有点大,感觉他们把工商部门的活儿也给干了。再比如第十八项中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要把这些物品挑出来,估计快递员得去卫生计生部门和食药监管部门接受专门的培训才行。
  笔者注意到,《规定》除了第五条和第十五条对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做出约束之外,其他有八条都是针对寄递企业设定的,这其实是把棒子打错了地方。可以想见,当责任被分解到寄递企业身上后,这些企业一定“亚历山大”。而企业“亚历山大”的结果就是,存在着把禁寄范围扩大化的风险。比如,快递小哥无法判断一本书是不是盗版的,而万一收寄了盗版书,将面临严厉处罚——在这种情况下,他就有可能把所有图书都拒之门外。正如前文所述,邮局工作人员拒收顾客交寄的药品,而事实上,哪怕在这份新的名录上,也并未将普通药品列为禁寄物品。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禁止寄递物品的管理,该严的必须严格,但对于有些不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直接危害的物品,能不禁的就尽量不禁,尽最大可能保证物流业的畅通。至于打击假冒伪劣、维护食品安全这些工作,还是交给更专业的其他部门去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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