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明年起实施
2005/10/17 8:47:37 来源: 作者/编辑:
从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了解到,新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同时也加大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为严肃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与以往法规相比凸现“四大亮点”。
亮点一:“免费”接送车须审批
市区有不少大型住宅小区、学校、大型商场和超市开通了免费接送车,这些“免费车”按一定线路运行,但他们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车辆,是不是营运车辆,曾经一度引起很多争议。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货运车辆,除为其生活服务外,均属于“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必须按规定经过营运许可。
亮点二:货车违规“外挂”将受罚
浙江的货运市场上一直以来存在着“外来和尚好念经”的怪现象:虽然浙江的商品流通极其发达,但几乎没有一家有规模的依靠货物运输为主业的企业,不但造成规费的流失,而且大量货运车辆“外挂”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然而,在新《条例》实施以后,这种现象可能将很快得到根本性扭转。根据规定,对于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在本省驻点营运,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缴纳规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三:车辆维修检验需明码标价
机动车维修检验质量有没有保证,维修检验单位的资质如何,收费项目是否实行明码标价,这些都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许可程序,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应当为经其检验的机动车建立检验档案。
亮点四:无证营运可暂扣物品
据悉,原《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仅能对无证营运的车辆才可以暂扣。但在执法中,一些无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经营者,由于维修的车辆并非无证经营者所有,因此运政机构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取缔比较困难,给道路运输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此次新《条例》规定,对无经营许可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运政部门可暂扣其设备、设施等有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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