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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5/1/7 16:38:44     来源:现代物流报     作者/编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国发〔2014〕42号)和《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办发〔2011〕38号)精神,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审批手续

(一)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简化物流企业申请设立审批程序,发照时间缩短到7个工作日内。具备法定投资资格的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成为物流企业的出资人。

(二)公司制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取得经营资质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取消物流企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限制,探索设区市域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一照多址”新模式。

(三)简化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许可证、营运证年审手续,力争2015年6月底前实现省内异地年审。

二、保障物流用地

(一)优先支持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用地,按照物流产业聚集区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物流产业聚集区村庄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对各地符合规划的物流重点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在年度用地计划内统筹考虑,并优先安排。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及其他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支持各地探索采用缩短出让年限的方式出让物流业用地。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性质,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三)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物流企业,在依法约定的前提下,首期缴纳50%后,其余可在1年内分期缴付。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物流业用地。允许物流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一)严格按市场化程序,探索设立省级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用于物流企业的参股设立、跟进投资和融资担保。政府投入部分财政性资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形成以社会资本为主、财政资金为辅、市场化运作的物流发展投融资平台。

(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发起或参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发展物流金融,扩大质押融资规模。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促进金融业与物流业融合。利用新三板、众筹、股权融资、境内外上市等金融工具,加快物流企业上市融资步伐。

四、落实税费政策

(一)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大型农贸市场用电、气、热价格与工业同价。大型农贸市场的用水价格,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有条件的执行居民用水价格;尚未简化分类的,按照工商业用水中较低标准执行。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与工业同价。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扩大蔬菜运输免收道路通行费的品种范围。

(三)支持农产品物流加快发展。取消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通道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落实免征蔬菜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四)制定涉及物流企业的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督查力度。

(五)为物流企业提供税务办理便利,税务机关在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或物流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内,设立物流发票开具站点。

五、促进便利通行

(一)对于配送车辆在行驶时间和区域采取限行或禁行措施的城市,由所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保障配送车辆通行便利管理办法及货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科学规划城市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或者设置临时停车场。对生活必需品配送、鲜活农产品和冷藏保鲜品配送、共同(集中)配送、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车辆予以优先通行。

(二)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高速公路全面设置ETC通道,提高物流企业ETC普及率,给予9.5折优惠。收费站要开足收费道口,遇堵塞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六、突破关键技术

(一)重点支持货物跟踪定位、无线射频识别、物流信息平台、智能交通、物流管理、物流移动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和推广,开展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示范。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物流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物流企业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物流企业在信息化改造中所购置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七、深化管理改革

(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探索创新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可以参照省级开发区设立管理和推进机构。对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采取挂牌封闭式管理。(二)鼓励、引导和支持物流企业兼并重组。重点支持10家龙头物流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主业剥离和并购参股等形式,整合物流资源。积极支持公路智能港网络建设,带动提升全省物流智能化水平。积极发展多式联运,建设以港口为龙头,航空、铁路、公路、水运无缝联接的物流网络。积极发展快递物流。引导、支持物流企业深入参与大型制造企业供应链管理,组织实施20对国家级联动发展示范工程。积极引导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内的工商企业物流业务外置,做大做强30家第三方物流企业。支持物流企业设立海关监管场所、进口保税库、出口监管库、出入境检验检疫集中查验场所和定点监管场所。研究制定一批物流省级标准,落实推广一批国际和国家标准。鼓励物流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增强我省物流标准话语权。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物流业发展,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强化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抓好全省物流业发展工作,共同推动我省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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