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浙江省物流行业“信用”等多项等级评定的通知
2018/6/22 10:08:57     来源:浙江物流网     作者/编辑:浙江省仓储行业协会


关于开展浙江省物流行业“信用”等多项等级评定的通知

浙江省物流、仓储、园区、冷链等相关企业:

     浙江省仓储行业协会联合相关机构成立了“浙江省物流行业等级评定办公室”,开展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等协会推行的“物流、仓储、配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中国绿色仓库等级评定”等工作。各种等级的专业评定不仅是迅速提升企业知名度的有效手段,同时也能够让企业在高标准的评定过程中了解企业自身的不足、把握行业发展趋势、理清企业发展方向、增强企业竞争力。望省内相关企业积极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与对象

     浙江省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物流、仓储、园区、冷链、跨境电商等相关企业,均可申报。

     二、评价工作安排

     相关等级评价工作是面向行业的经常性工作,坚持长期评级宣贯,随时接受申报,适时公布结果,定期组织复评。

评价工作将根据申报情况分批次进行,按批公布评价结果、颁发证书和标牌(统一标识、统一格式、统一编号),并在相关平台、媒体同时发布,长期接受动态查询。

     三、申报程序

     各项评定根据内容不同流程稍有不同,基本流程如下:

     自评申报初审现场评审审定公示公告授牌

     四、联系方式

     浙江省仓储行业协会

     地址:杭州市艮山西路186号聚落五号创意产业园6号楼

     电话:0571-28996908 / 18868715156 / 15258293660

     联系人:钱万冰

     电子邮箱:775688805@qq.com

     附件:

     1、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

     2、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办法

     3、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办法

     4、仓储与配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附件一: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

2008110日 中仓协字[2008]3号发布)

2008610日 中仓评定字[2008]4号修改)

2012222日 中仓协字[2012]9号修改)

20166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通用仓库等级》(GB/T21072(以下简称《通用仓库等级》国标),促进我国仓储设施现代化,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规定,按设施条件、员工素质、服务功能、管理水平的不同,通用仓库分为一星至五星共五个等级,五星为最高级。

  第三条  通用仓库等级,以相对独立运营的库区为单位进行评定,同一企业的不同库区可分别评定等级。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连续运营2年以上且正在运营的企业(单位)库区,均可自愿申请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原则上不对同一库区多栋仓库中的特定仓库进行单独评定,但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对"库区中的立体库"进行等级评定:

  一、在自有仓库情况下,库区中的立体库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且"库区""库区中的立体库"同时申报,分别评级。

  二、在租用仓库情况下,如果仓库所有人不申报,租用者可单独申报,但所租用仓库面积不得低于1万平方米,若申报时仓库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不足3年,申报评定结果的有效期与仓库租赁合同的有效期保持一致。所获等级荣誉归申报者所有。

  第二章  评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仓评定委"),由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和全国相关行业组织的领导与相关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一、审定《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

  二、组织领导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

  三、指导、检查"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通用仓库等级评定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具体实施机构为"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简称"中仓评定办"),设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在中仓评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选择、确定地区性评定机构,并报中仓评定委备案;

  三、指导、检查地区性评定机构的工作;

  四、评审员的培训、考核;

  五、负责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受理初审、审定及抽检;

  六、办理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网上公示、办法、等级标牌的统一制作与发放;

  七、处理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投诉。

  第六条  根据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中仓评定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会城市选择具有一定影响力、机构健全的相关行业组织,作为地区性评定机构(授权单位名单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授权其负责组织当地企业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相关工作;其职责是:

  一、按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中仓评定办的具体授权开展相应地区的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

  二、制订本地区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方案,报中仓评定办备案;

  三、评审人员的选择、管理;

  四、开展《通用仓库等级》国标的宣贯,组织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申报、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中仓评定办审定;

  五、协调解决本地区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章  评定标准、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标准按《通用仓库等级》国标执行,评定内容分为基础指标和评定指标。

  一、基础指标:指必须符合或拥有《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规定的相应硬件设施或条件。仓储地产企业所属库区基础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三A《仓储地产型库区基础指标标准》,其他企业所属库区基础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一《基础指标标准》。

  二、评定指标:指依据《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规定的管理要求进行评分,依据最终得分确定是否符合相应等级要求。仓储地产企业所属库区评定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三B《仓储地产型库区评定指标标准》,其他企业所属库区评定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二《评定指标标准》。

  第八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分工:

  全国性国标宣贯,由中仓评定办负责;

  地区性国标宣贯及参评企业申报,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负责组织;

  申报材料的初审与受理,由中仓评定办负责;

  现场评审及评审报告审核,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负责;

  评审报告的审定与抽检,由中仓评定办负责,并报中仓评定委备案。

  第九条  参加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企业,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对照《通用仓库等级》国标中的具体指标进行自评,根据自评结果申报相应等级。

  二、从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网站上下载并填写《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库区分布清单、参评库区的简介及平面图;

  3、仓库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及装卸、搬运设备设施清单;

  4、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简介;

  5、参评库区管理层名单(包含所任职务及学历、职称);

  6、参评库区一线操作人员执证情况表;

  7、参评库区管理制度清单

  8、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的企业,需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以参评库区为单位一式两份,报地区性评定机构,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转报中仓评定办一份;企业所在地尚无评定机构的,直接报送中仓评定办一份。

  多网点、多级法人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可组织内部有仓储作业的法人单位,按本办法向中仓评定办或地区性评定机构统一申报。

  第十条  初审与受理

  中仓评定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企业及企业所在地评定机构。对不受理的,应向申报企业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审

  地区性评定机构根据中仓评定办通知,组织对参评库区的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由三名评审员组成(其中:一至三星级仓库的评审组组长由地区性评定机构指定,四星级及以上仓库的评审组组长由中仓评定办指派),现场评审的程序如下:

  1、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2、进行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填写评审表;

  3、评审人员讨论、撰写评审报告;

  4、向申报企业通报评审意见;

  5、听取申报企业的说明和质疑;

  6、评审人员、参评库区负责人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第十二条  地区性评定机构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中仓评定办审定,审定结果统一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cawd.org.cn/)上进行15日的公示。

  中仓评定办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时,可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检;对审定中发现的疑点,可直接派员组织再审。

  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与原评审结果不一致的,以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为准、并公示。

  如果发现评审员弄虚作假,由中仓评定办收回评审员证书、并在网站上公告;如果发现地区性评定机构授意或直接参与弄虚作假,由中仓评定办取消其授权资格、并在网站上公告。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评审结果生效,由中仓评定办定期统一公布、并发放统一制作的通用仓库等级证书与标牌。

  第十四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结果的有效期为3年(仓库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不到3年的,有效期与仓库租赁合同的有效期保持一致),有效期满后半年内由评定办统一组织复审,复审以现场评审为主,按本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办理。

  第十五条  仓库等级评定后,因设施改造,其仓库设施条件有重大改善的,参评企业可以提出晋级申请,晋级评定按前述程序办理。

  仓库等级评定后,仓库的硬件设施没有发生变化,但仓库的运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仓储作业与服务质量下降、引起客户重大投诉的,由原评定机构组织再审;企业拒绝再

  审的,由中仓评定办收回已颁发的等级标牌,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告。

  对因城市改造、其它不可抗力、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参评企业原有库区撤销或不符合相应仓库等级的要求,参评企业应向负责评审的评定机构提出申请,由中仓评定办在网上予以公告说明。

  第四章    

  第十六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严格执行《通用仓库等级》国标,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中仓评定委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网站设立通用仓库等级评定专栏,公布有关评定办法、授权地区性评定机构、评定结果;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咨询及质疑。

  第十八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人员,如与参评库区及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各评定机构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参评企业同意,不得公开参评企业认定的企业秘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工作成本收取必要的申报费与评审费。

  申报费主要用于支付处理企业申报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电话、传真、资料、档案保管等支出。

  评审费主要用于现场评审、审核报告、公告工作过程中的评审费、评定(审核)办公费、媒体公告费、证书牌匾工本费等。

  第二十一条 申报费的标准与缴纳

  申报费按库区缴纳,每个库区500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城市的多个库区同时申报的也只收500元;申报费在提报申报材料时向中仓评定办缴纳。

  第二十二条 评审公告费的标准与缴纳

  评审费按库区缴纳,1-2星级仓库,每个库区4000元;3星级仓库,每个库区7000元;4星级仓库,每个库区8000元;5星级仓库,每个库区9000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城市的多个库区同时申报,评审费每个库区按标准的80%缴纳;评审费由申报企业接到受理通知后向中仓评定办缴纳,申报评定不合格的企业,其所交的申报费与评审费不退还。

  现场审核的差旅食宿费等由被评定企业另行负担,实报实销。

  第二十三条 复审和晋级费用

  复审(含首次申评不合格,企业申报再审及有效期期满,企业申请复审的)免收申报费;评审费按标准的60%缴纳。

  晋级免收申报费;评审费按新申报星级仓库标准的80%缴纳。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委员会和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公室分别以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和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秘书处名义对外行文,其文号分别为"中仓评定[2***]**""中仓秘评定办[2***]**"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仓评定委。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委员会20122月修订通过,自201231日起实行。

 

附件二:

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办法

2008110日中仓协字[2008]3号发布)

2008610日中仓评鉴字[2008]2号修改)

2012222日中仓协字[2012]10号修改)

20166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标准《仓储服务质量要求》(GB/T27071)(以下简称国标),提高仓储服务企业服务水平,促进现代仓储业的健康发展,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标所规定的各项服务质量要求,对照细化与量化指标进行评审,对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授予 "中国仓储服务金牌企业"称号。

  第三条 凡在中国境内、有仓储作业(包括通用、冷藏、危险品等仓储作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连续运营2年以上,不分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自愿申报仓储服务质量评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委员会"(简称"评鉴委"),由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与其它相关行业组织的领导及相关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1、审定《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办法》;

  2、组织领导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

  3、指导、检查"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4、协调解决仓储服务质量评鉴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仓储服务质量评鉴的具体实施机构为"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办公室"(简称"中仓评鉴办"),设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秘书处,其职责是:

  1、在评鉴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的日常组织工作;

  2、选择、授权有条件的地方相关行业组织办理相关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

  3、评审员的培训、考核;

  4、负责仓储服务质量评鉴的受理初审、审定及抽检;

  5、办理仓储服务质量评鉴的网上公示及其标牌的统一制作与发放;

  6、处理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中的投诉。

  第六条 根据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需要,中仓评鉴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会城市选择具有一定影响力、机构健全的相关行业组织,作为地区性评鉴机构(授权单位名单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授权其负责组织当地企业仓储服务质量评鉴的相关工作,其职责是:

  1、按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中仓评鉴办的具体授权,开展本地区的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

  2、制定本地区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方案,报中仓评鉴办备案;

  3、开展国标的宣贯,组织仓储服务质量评鉴的申报、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中仓评鉴办审核;

  4、协调解决本地区仓储服务质量评鉴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章 评鉴标准、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 根据《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标的规定,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内容分为基本条件、质量指标、评分项目、客户评价。

  基本条件指申报评鉴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要求,否则不能申报评鉴;

  质量指标是国标规定的、申报企业必须达到的指标;

  评分项目指根据《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标规定的仓储服务基本质量要求进行评分,依据最终得分对企业的仓储服务质量进行评鉴;

  客户评价,对企业服务的客户反馈意见进行汇总,与评分项目一并作为考评的依据。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各项基本条件的企业可申报评鉴:

  1、遵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违法经营活动。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3、认真遵守《消防法》等安全生产法规,近五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4、库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多网点、多级法人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可组织内部有仓储作业的法人单位,按本办法向中仓评鉴办或地区性评鉴机构统一申报。

  第九条 质量指标包括:出库差错率、责任货损率、账货相符率、订单按时完成率、单据与信息传递准确率、数据与信息传输准时率、有效投诉率,共七项,具体指标要求见附件一《中国仓储服务质量指标要求》。

  第十条 评分项目包括:服务准则;运作准备与运输工具检查;装卸、搬运、堆码;交接;单据填写与管理;物品在库管理;计量管理;作业环境等八部分,合计总分为150分,具体细目与评分标准见附件二《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客户评价分为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定性评价包括:服务态度;库容库貌;及时出入库;文明装卸、搬运;按要求堆码;物品保管质量;加工、更换包装服务;问题处理;合同执行;保守秘密等十项,合计总分为50分。

  定量评价由客户直接对质量指标情况进行反馈。

  第十二条 经评鉴,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可被评为仓储服务金牌企业:

  1、基本条件全部合格;

  2、质量指标达到要求;

  3、评分项目与客户评价合计得分不低于160分。

  第十三条 参加仓储服务质量评鉴的企业,提交如下资料:

  1、从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申报表》;

  2、在全国或某一区域有多个分公司或操作点的总公司,在申报材料中要附上所有分公司或操作点的情况(每个分公司或操作点可按"评鉴申报表"的要求,将能够填写的栏目如实填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它经营管理荣誉证书复印件。

  《评鉴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地区性评鉴机构,并由其转报中仓评鉴办一份。

  第十四条 中仓评鉴办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时,对材料不全的,通知申报企业补报材料;对不符合评鉴基本条件的,向企业说明原因,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中仓评鉴办对申报企业材料初审后,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主要客户联系表,可直接或通过地区性评鉴机构向主要客户征求对该企业服务质量的意见,并对反馈的不同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地区性评鉴机构根据中仓评鉴办通知,组织对申报企业的现场评鉴工作。评鉴组由三名评审员组成,其中评鉴组组长由中仓评鉴办指派,现场评审的程序如下:

  1、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2、评审员对主要运作现场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根据客户反馈意见、仓库出租率、合同续签情况、客户平均在库期、业务结算单及实际检查情况分别填写评鉴表。

  多网点、多级法人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可组织内部有仓储作业的法人单位,按本办法向中仓评定办或地区性评定机构统一申报。

  在对总公司进行现场评鉴时,可对所属各分公司或操作点进行抽查(抽查的点由"中仓评鉴办"确定)。

  3、评鉴组对现场审核情况进行汇总,编写评鉴报告,提出初步评鉴意见。

  4、向被评鉴企业通报初步评鉴意见,听取申报企业的说明和质疑。

  5、评审人员、参评企业负责人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第十七条 对经现场评鉴,达不到国标规定的,应向申报企业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申报企业如对初步评鉴意见有较大异议,除可向评鉴组提出质疑外,还可向经授权的行业组织或中仓评鉴办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地区性评鉴机构对评鉴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核后,一并将《评鉴表》、《评鉴报告》及相关资料报中仓评鉴办审核。

  第十九条 中仓评鉴办的审定结果,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cawd.org.cn)公示15日,并对公示中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处理。 中仓评鉴办的审定结果,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官方网站公示15日,并对公示中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处理。

  中仓评鉴办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时,可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检;对审定中发现的疑点,可直接派员组织再审。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与原评鉴结果不一致的,以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为准、并公示。

  如果发现评审员弄虚作假,由中仓评鉴办收回评审员证书、并在网站上公告;如果发现地区性评定机构授意或直接参与弄虚作假,由中仓评鉴办取消其授权资格、并在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条 公示期无疑义,评鉴结果生效,由中仓评鉴办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官方网站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一条 取得中国仓储服务金牌企业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半年内由评鉴办统一组织复审,复审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取得中国仓储服务金牌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要严格自律,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如发现有不够标准或反映强烈者,经核实,由中仓评鉴办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与标牌,并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严格执行《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家标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仓评鉴委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网站设立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专栏,对有关评鉴管理办法、授权行业组织、评鉴与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并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咨询及质疑。

  第二十五条 服务质量评鉴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现场评鉴的人员,如与被评鉴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

  第二十六条 各评鉴机构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参评企业同意,不得公开参评企业认定的企业秘密。 各评鉴机构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参评企业同意,不得公开参评企业认定的企业秘密。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仓储服务质量评鉴,按照工作成本收取必要的申报费与评鉴费。

  第二十八条 申报费500元,在企业报送申请评鉴材料时向中仓评鉴办缴纳。

  第二十九条 评鉴费的标准与缴纳

  评鉴费用8000元。评鉴费在企业收到现场评鉴通知后,向中仓评鉴办缴纳。申报评鉴不合格的企业,其所交的申报费与评鉴费不退还。

  现场审核的差旅食宿费等由被评企业另行负担,实报实销;需要多地评审时,委托外地机构进行现场审核的,其费用每个点为1000元,由被评企业另行负担,由委托机构代收后转付被委托机构。

  第三十条 复审和晋级费用

  复审(含首次申评不合格,企业申报再审及荣誉称号有效期期满,企业申请复审的)免收申报费,评鉴费按上述标准的80%缴纳。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委员会和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办公室分别以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和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秘书处名义对外行文,其文号分别为"中仓评鉴[2***]**""中仓秘评鉴[2***]**"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仓评鉴委。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委员会20122月修订通过,自201231日起实行。

 

附件三:

中国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行业标准《绿色仓库要求与评价》(SB/T 11164-2016)(以下简称《绿色仓库要求与评价》行标),全面推进仓储设施的绿色发展,引导仓储行业健康和持续发展,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中国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绿色仓库要求与评价》行业标准规定,绿色仓库等级按照控制项、一般项、优选项进行评定,控制项应全部满足要求,按一般项和优选项的总得分划分为三个星级绿色仓库,三星级为最高级。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正在运营的仓储、物流企业,均可自愿申请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包括通用仓库和冷库。

  以相对独立运营的库区或独立仓库为单位进行评定,同一企业的不同库区、独立仓库可分别评定等级,申报库区建筑面积需在10000平方米() 以上,独立仓库需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

  绿色仓库可由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单独或共同申报。申请评定绿色仓库的建筑应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且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二章  评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中国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仓绿评委”),由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和相关行业组织、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一、审定《中国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办法》;

  二、组织领导中国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工作;

  三、指导、检查“中国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绿色仓库等级评定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绿色仓库等级评定的具体实施机构为“中国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简称“中仓绿评办”),设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在中仓绿评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国绿色仓库等级评定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在全国组织开展《绿色仓库要求与评价》行业标准宣贯工作;

  三、选择、确定地区性评定机构,并报中仓绿评委备案;

  四、指导、检查地区性评定机构的工作;

  五、评审员的培训、考核;

  六、负责绿色仓库等级评定的受理、初审、审定及抽检;

  七、办理绿色仓库等级评定的网上公示、公告,标牌的统一制作与发放;

  八、处理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投诉。

  第六条  根据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中仓绿评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会城市选择具有一定影响力、机构健全的相关行业组织,作为地区性评定机构,授权其负责组织绿色仓库等级评定的相关工作(授权单位名单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其职责是:

  一、按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中仓绿评办的具体授权开展相应地区的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工作;

  二、制定本地区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工作方案,报中仓绿评办备案;

  三、评审人员的选择、管理;

  四、开展本地区《绿色仓库要求与评价》行业标准的宣贯,组织绿色仓库等级评定的申报、受中仓绿评办委托组织现场评审工作,并将评审报告交中仓绿评办审定;

  五、协调解决本地区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  绿色仓库等级评定按照《绿色仓库要求与评价》行标执行,评定内容包括:库区选址与规划、节地和土地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环境等方面,分为控制项、一般项、优选项进行评定,评定标准见中国绿色仓库等级评价指标分值表(冷库评定指标另行制定)。

  第八条  评定申报

  参加绿色仓库等级评定的企业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从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网站上下载并填写《中国绿色仓库等级评定申报表》和《中国绿色仓库等级评定企业自评表》。

  二、申报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中国绿色仓库等级评定企业自评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参评库区的简介及库区平面图;

  4、自有仓库提供房产证、土地证,租赁仓库提供租赁合同、房产证、土地证;

  5、库区或仓库规划设计相关报告、图纸、文件等名称清单

  注:包括并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设方案,总图报批图,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厂区工程、景观、装修竣工图,相关验收及检测报告等。

  6、库区或仓库相关设备的合格证书、经第三方认证的绿色设备或节能设备书面证明或证书等清单;

  7、相关建筑材料的绿色证明、证书等清单,

  8、环保部门、相关部门对该库区或仓库的环境、节能等方面的监测、检测报告等清单;

  9、获得市级以上有关绿色建筑或环保等方面的奖项名称清单。

  以上九项内容提供复印件或清单。

  《申报表》、《自评表》及相关材料以参评库区为单位一式两份,报地区评定机构,由评定机构转报中仓绿评办一份;无评定机构的,直接报送中仓绿评办。

  多网点、多级法人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可按本办法向中仓绿评办或评定机构统一申报。

  申报单位应提供有效、完整的申报报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评定流程

  分为企业自评、初审、现场评审、审定四个阶段。

  一、企业自评

  参加绿色仓库等级评定的企业,对照《中国绿色仓库等级评定企业自评表》进行自评,确定申报等级。

  二、初审

  中仓绿评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初审合格的,通知申报企业和评定机构;对材料不完整的,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向申报企业说明原因及依据。

  三、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评审组由三名评审员组成,一星级绿色仓库的评审组组长由评定机构指定,二、三星级绿色仓库的评审组组长由中仓绿评办指派,按照评审表的内容与指标,对现场实际情况及申报材料逐项进行评审,现场评审的程序如下:

  1、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2、进行资料审查、库区现场评审、填写评审表;

  3、评审人员讨论、撰写评审报告;

  4、向申报企业通报评审意见;

  5、听取申报企业的说明和质疑;

  6、评审人员、参评库区负责人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四、审定

  中仓绿评办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时,可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检;对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可直接派员组织再审。

  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与原评审结果不一致的,以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为准、并公示。

  审定结果统一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cawd.org.cn/)上进行15日的公示。

  对公示期收到的异议或质询,由中仓绿评办组织核实,以核实结论确定最终审定结果。

  第十条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评审结果生效,由中仓绿评办定期统一公布公告,并颁发绿色仓库星级证书与标牌。

  第十一条  绿色仓库等级有效期为3年,复审应在有效期满后半年内申报,复审评定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绿色仓库等级有效期内,因设施改造,其仓库设施条件有重大改善的,参评企业可以提出晋级申请,晋级评定按前述程序办理。

  对因城市改造、其它不可抗力、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参评企业原有库区撤销或不符合相应仓库等级的要求,参评企业应向负责评审的评定机构提出申请,由中仓绿评办在网上予以公告说明。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严格执行《绿色仓库要求与评价》行标,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中仓绿评委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网站设立绿色仓库等级评定专栏,公布有关评定办法、授权评定机构、评定结果;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咨询及质疑。

  第十四条  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人员,如与参评库区及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评定机构与评审人员应按照行业标准、本办法、《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守则》的要求进行评定,如果发现评审员弄虚作假,由中仓绿评办收回评审员证书、并在网站上公告;如果发现地区性评定机构授意或直接参与弄虚作假,由中仓绿评办取消其授权资格、并在网站上公告。

  第十六条  各评定机构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参评企业同意,不得公开参评企业认定的企业秘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工作成本收取必要的申报费与评审费。

  申报费主要用于支付处理企业申报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电话、传真、资料、档案保管等支出。

  评审费主要用于现场评审、审核报告、公告工作过程中的评审费、评定(审核)办公费、媒体公告费、证书牌匾工本费等。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与缴纳

  申报费按申报的库区、独立仓库缴纳,每个库区、独立仓库500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城市的多个库区、独立仓库同时申报的也只收500元;申报费在提报申报材料时向中仓评定办缴纳。

  评审费按评定的库区、独立仓库缴纳,被评定单位在接到现场评审通知后向中仓绿评办缴纳。二、三星级绿色仓库,每个库区12800元; 一星级绿色仓库,每个库区9000元;评定未达到申报等级的库区、独立仓库,其所缴的申报费、评审费不退还。

  现场评审的差旅食宿费等由被评定企业另行承担,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复审和晋级费用

  复审(含首次评审不合格,企业申报再审及有效期期满,企业申请复审的)免收申报费;评审费按收费标准的60%缴纳。

  晋级免收申报费;评审费按新申报绿色仓库等级标准的80%缴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委员会和中国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办公室分别以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和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秘书处名义对外行文,其文号分别为“中仓绿评﹝20****号”和“中仓绿评办﹝20****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国绿色仓库等级评定委员会20173月审定通过,自201751日起实行。

 

附件四:

仓储与配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仓储与配送企业信用评价(简称“信用评价”)是对受评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分析、评价、披露、运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信用信息管理(简称“信息管理”)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为了做好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信用评价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仓储与配送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简称“《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并参加信用评价活动的企业(简称“相关企业”),其信用信息的申报、采集、披露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用信息,是指国家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指导等职能过程中关于相关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及相关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授权,作为全国仓储与配送行业信用评价执行单位的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简称“协会”)负责对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  协会根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成立“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企业信用评价中心”(简称“评价中心”) 具体负责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评价工作中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配合评价中心负责开发、维护信用评价所需要的信息系统;负责信用评价过程中信息申报培训、信息采集与调查核实、分析对比等工作。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建立的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主要为相关企业信用评价提供基础信息服务,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在保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为需求方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八条  信用评价信息的管理工作,要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章  信用评价信息的征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是评价中心对相关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过程。

  第十条  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申报企业提供和公开信息采集两种方式。

  (一)申报信用评价的企业按照规定必须向评价中心提供本企业关于信用方面的信息,按照要求填写《仓储与配送

  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根据《仓储与配送企业信用评价提交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二)根据信用评价的需要,向掌握相关企业信息的单位征集真实、合法、完整的公开信用信息。

  1、与相关企业有业务关系的设施设备供应商、主要客户提供的相关信息,包括:合同执行情况、提供服务的内容、付款的及时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2、相关企业银行、税务等公共渠道信息。

  3、从有关政府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等渠道搜集的资料或统计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信息申报与征集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类型、登记注册机关、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等;

  (二)企业综合素质:领导层素质、业务人员素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年限、公司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等;

  (三)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企业现金流量表、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

  (四)企业管理指标: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危机管理等;

  (五)竞争力指标: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发展规划及策略、自主品牌建设等;

  (六)企业信用记录指标:诉讼记录、质检记录、劳保记录、工商信用等级、纳税记录、银行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等级、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企业相关公共记录、社会责任实施记录等;

  (七)企业获得行政许可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八)所有进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不良信用记录;

  (九)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十)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不得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信息的披露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披露包括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和信用信息的查询。

  信用信息公示,是指评价中心将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经过整合后,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重要信用信息予以公布的行为。

  信用信息查询,是指社会公众可以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查询途径获取所需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  相关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协会官方网站或其它方式进行披露,用以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范围:

  (一)信用评价结果;

  (二)与信用评价有关的良好记录;

  (三)一定时间内的不良记录;

  (四)企业同意公示和法律未禁止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相关企业通过信用评价,获得了比较高的信用等级,协会有义务在官方网站或通过其它方式公示其相关信息,包括:企业的注册信息、企业的经营范围、企业的营业资质和其他有助于树立良好信用形象、扩大企业影响的信息。

  第十八条  相关企业通过信用评价,但是经过公示,有证据表明申报信息过程违反了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协会有权利披露有关事实,记入提示或警示信息。

  第十九条  评价中心公开披露涉及申报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同意。

  第二十条  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违反规定在信用评价活动中造成的信用缺失等负面信息以及评价结果,在评价周期的3年内持续公开,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一条  实行相关信息备案制度。信用评价的有关

  方案、办法、标准、细则等文件,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信息要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程序报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信用评价中各参与方信息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企业自愿申报信用等级,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材料准确无误,杜绝弄虚作假。相关企业违反信用评价有关规定,申报虚假信用信息,将记入提示或者警示信息,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第二十三条  协会、“评价委员会”与“评价中心”违反本办法,在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企业信用信息中出现差错或者失误,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害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违反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在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相关企业信用信息中出现差错或者失误,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弄虚作假或泄露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应调离现岗位、由所在单位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五章  信用评价信息的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相关企业认为协会披露的有关信用信息有差异或认为协会和评价机构违反了本办法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异议,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信息记录的申请。

  在规定时间内得不到回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协会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与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申请企业反馈、在原有渠道或媒体上披露。

  第六章  信用评价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协会官方网站与中国市场秩序网是信用评价信息发布、资料收集、投诉举报、结果公示和宣传推广的平台。

  第二十九条  将相关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推介给行政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作为在日常监督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依法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  将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在行业的研讨会、展览会、合作项目、招投标项目中进行宣传,展示相关企业的良好信用形象。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仓储与配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协会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更多资讯,请关注浙江物流网微信公众平台zj56156)


特别声明:本网站转载的内容,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