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发达国家设立普遍服务基金的相关经验
2011/9/16 17:01:46 来源:浙江物流网 作者/编辑:
近日获悉,有关部门开始就征收邮政业普遍服务基金一事进行研究,并征询行业意见。笔者就此进行了调研,收集汇总了以欧盟为主的国外发达国家设立普遍服务基金的相关信息,供业界参考探讨。
模式:保障普遍服务的通常做法
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研究是否及如何征收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之前,先看一看其他国家在保障普遍服务方面的通常做法。
长期以来,欧盟各国在如何保障普遍服务的问题上,进行了深入探索和研究,认为可以采取两种模式:
一是保留一定的邮政专营权,以确保此项基本公共服务的正常运转,并维持邮政专营企业的日常开支;
二是放弃邮政专营,引入竞争机制,并通过设立普遍服务基金等辅助手段,以确保开放后参与邮政普遍服务的运营商,享有公平待遇。
基金:设立的前提以及征收对象
普遍服务基金的概念,最早见于1997年欧盟制定的邮政指令(First Postal Directive,1997)。其中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当成员国认为普遍服务义务对其提供者构成不公平财务负担时,可以建立一个普遍服务补偿基金,基金由独立于收益人的实体管理,在遵循透明、非歧视和成比例的原则下,各国可要求取得普遍服务业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向该基金提供一定的财务资助。此外,欧盟邮政指令(Directive 2008/6/EC)第九条第二款也清楚地规定,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征收范围只限于邮政普遍服务提供商。
由此可见,普遍服务基金,是在开放普遍服务市场的前提下,只针对普遍服务提供商征收的。没有开放就没有普遍服务基金,不提供普遍服务,基金的征收也就无从谈起。
资金:普遍服务基金的两种来源
从目前已经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欧盟主要国家来看,基金的来源只有以下两种:(1)通过国家进行补贴。比利时设立的邮政服务基金就是由政府直接补贴。(2)仅由提供普遍服务的企业进行资助。目前欧洲只有意大利实行此做法,通过向从事普遍服务的企业收取一定费用的形式,建立普遍服务基金。前提是遵循透明、非歧视的原则,并要求公示财务状况,只对亏损部分进行补贴。
范围:基金征收与快递企业无关
欧盟在对待邮政与快递的关系问题上态度明确,邮政企业提供的普遍服务与快递企业提供的快递业务,是完全不同的业务范畴和领域,对于普遍服务的要求不适用于快递业务。
欧盟明确申明:“根据欧盟邮政指令和欧洲法院的相关裁定,欧盟确认快递业务与邮政普遍服务为两种完全不同的业务(Commission Statement re Recital 27(COM (2007) 695 final)。”所以,即使建立普遍服务基金,普遍服务基金的征收对象都应只限于提供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而与从事快递业务的快递企业没有任何关联。
现状:众多欧美国家未真正设立
普遍服务基金,是在为促进邮政行业扩大开放、实现普遍服务业务自由化的前提下,设计的一种辅助措施。但是作为一种对普遍服务的补偿方式,它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
它实际上是将邮政企业内部的“暗补”,变为邮政业内各企业之间的“明补”。尽管形式上更为透明,但它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交叉补贴,只不过是将交叉补贴的范围从企业内部延伸到了整个邮政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扭曲邮政服务的相对价格。
另外,基金的征收、分配、日常管理等环节,也会产生一定的交易成本,基金建立机制、缴纳比例等等在欧盟内部也存在很大争议。由于这些原因,目前欧盟成员国中大多数国家以及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均没有真正设立普遍服务基金。
趋势:借开放竞争提升普遍服务
一直以来,包括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在内的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均在邮政普遍服务领域采取开放政策,推动普遍服务主体多元化,主张通过开放竞争提升参与普遍服务的企业服务水平,而不是单纯通过补贴解决问题。
1992年底,瑞典成为欧洲国家中第一个废除邮政专营的国家。瑞典政府认为,没有竞争的环境,就无法获得不断变化的市场所需要的商业灵活性。事实证明,瑞典邮政公司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利用自己的网络优势,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芬兰和英国早在2006年前就完全开放了普遍服务业务。英国邮政行业监管机构UK Postcomm 也认为,竞争为参与者提供了前进的动力,促进企业不断创新,激励企业以客户为中心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德国也于2007年完全开放。根据欧盟2008年颁布的欧盟邮政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在2011年完全开放其邮政普遍服务,运营商按照规定申请业务牌照后开展普遍服务。
全球邮政业发展方向,是逐步开放,通过公平竞争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为国民提供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务。采取专营、垄断等形式保护邮政企业,既不利于激励邮政企业改革发展,也是与全球趋势背道而驰的。 (本文来源:现代物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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