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经贸〔2016〕801号
各市发改委(宁波除外):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示范物流园区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6﹞22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杭州市、嘉兴市发改部门根据文件要求,高度重视物流园区示范工作,加强对已列入国家首批示范物流园区的工作指导,并会同国土、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建立示范物流园区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示范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每年12月13日前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各地示范物流园区运行的监测考核,并适时开展经验总结和示范推广等工作。
其他地市要高度重视好物流园区的示范创建工作,争取符合条件的列入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
联系人:缪姬蓉、陆亦峰,联系电话:0571-87052832、87051347。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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