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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改变港口岸线功能 可能要罚5万元
2007/9/25 12:49:59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编辑:1
港口岸线是国家宝贵的战略资源。但在浙江省,港口岸线的利用效率和效益还较低,并存在一定的浪费现象。不过接下来,浙江省的港口岸线有望得到更合理利用了。 

  9月20日,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省法制办、省交通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港口岸线可以实行有偿使用,违反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都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港口岸线尤其是沿海港口岸线是稀缺的不可再生的国家战略性资源,用一寸少一寸。”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浙江省海域辽阔,拥有海岸线6646公里,水深大于10米的深水岸线达471公里,居全国第1位。但长期以来,港口岸线的开发使用一直是无偿的。《条例》规定,港口规划应体现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的原则,并与海洋功能区划、产业布局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等发展规划等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照特许经营方式依法确定港口设施的建设经营单位;港口岸线可实行有偿使用;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条例还首次对港口经营建立了准入机制。即从事港口经营,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0日报告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港口经营人停业、歇业前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处5000元~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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