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着手开展清理和完善公路交通限速标志
2004/8/30 9:10:29     来源:     作者/编辑: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交通限速标志,确保公路行车安全,近日,浙江省交通厅和公安厅联合发文,决定对浙江省公路现有的交通限速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清理和完善。
 本次清理和完善的对象为全省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主干线及二级以上县乡公路(含收费公路和非收费公路)上的限速标志。
 文件指出,在公路上设置限速交通标志,要按照《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标准执行,同时充分考虑公路条件、交通环境和近期交通事故发生的成因,不得擅自设置过低的限速交通标志;凡未经公路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设置的限速交通标志,不得作为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的依据,应依法拆除。
 文件还规定了限速标志设置的参考限值和设置点。铁路道口、下陡坡处、窄路、窄桥、急弯路等复杂和危险路段,设置最高时速不超过30公里的限值;未划道路中心线的路段,设置最高时速不超过40公里的限值;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路段,设置最高时速不超过70公里的限值;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路段,限值不低于设计时速;经安委会、公安、交通部门共同认定列入交通事故多发的整改路段,可设置适当低于该路段设计车速标准的限值。限速标志一般在某个控制点段设置,且限速标志限值原则上不得小于设计时速;在控制点段设置限速标志的,可配合设置相应的警告交通标志,告知机动车驾驶人限速的原因和理由;某个路段控制点设置的限速值与该路段的最高限速值差距较大时,原则上按20公里的级差设置相应限速值的交通标志。在设置限速交通标志的同时,应设置相应的解除限速交通标志,或在路口等处设置标有区域或距离的辅助标志(已设辅助标志的可不再设解除限速标志)。分支干路的路口(包括通行机动车的开口),可不设置限速交通标志,但应在支路口设置减速让行或者停车让行标志。 本次清理和完善公路交通限速标志将于1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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