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请擦亮眼:物流常见诈骗案例剖析
2007/6/7 10:45:26 来源:《物流与供应链》 作者/编辑:1
近年来,我国物流业务发展速度较快;但与此同时,通过物流配载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越来越猖獗,使货代企业商业信誉蒙上了阴影,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成为严重影响货代物流企业正常发展的一大“毒瘤”。
以下是一起犯罪分子诈骗物流企业的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熊×东,男,江西省新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04年8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指控事实】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05)4号起诉书指控:
1997年4月,被告人熊×东以“熊志斌”之名制得的假驾驶执照及假身份证,在广州军区第三招待所停车场,与广昌县盱江汽车运输公司广州站签订一份将140套“华宝”牌分体空调机运至南京的运输协议,价值人民币55.846万余元。熊×东将该批空调运回南昌,自行销赃。
2001年1月初,被告人熊×东伙同陈×生、熊×保和罗×仁(均已判刑)策划诈骗,由陈×生、熊×保和罗×仁到广州诈骗,熊×东在南昌接应。同年1月17日,陈×生、熊×保伙同罗×仁,采取假冒他人身份证与广州市华宇四海货运有限公司签订了货物承运合同的方式,将承运价值人民币76万余元的货物运至南昌藏匿。熊×东在南昌“应点”。尔后,熊×东伙同陈×生、熊×保、罗×仁对部分货物进行了分赃。
【自行辩护】
1、对其实施骗取空调,予以销赃的事实不持异议。
2、没有参与2001年1月的诈骗策划行为,也没有接听电话“应点”。
【律师辩护】
熊×东参与策划接应,但事实上没有接到广州货主的核实电话,属于犯罪预备。
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东参与销赃的证据不足。
【法院查明事实】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查明以下事实:
(一) 1997年3月,被告人熊×东购得一辆赣A00333号解放141型货车,并在广州以“熊志斌”之名制得假驾驶执照及假身份证。同年4月19日,被告人熊×东聘请司机冯×德,在广州军区第三招待所停车场,以“熊志斌”之名的驾驶执照和身份证,与广昌县盱江汽车运输公司广州站签订一份将140套“华宝”牌分体空调机运至南京的运输协议,价值人民币55.846万余元。4月20日,熊×东将该批空调私自运回南昌,卸货弃车,并连夜搬家,自行销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龚×生的报案笔录及江西省广昌盱江运输公司广州站的报案材料等,证实该站与熊×东(化名熊志斌)签订货运合同,由熊×东个人购买的赣A00333号白色货车,从广东顺德装运140套1.5匹华宝空调至南京苏宁公司,货物价值60多万,23日熊×东顾请的随司机冯×德报告,该车及空调和车主熊×东都没找到,才确认空调被骗,熊×东逃走失踪。
2、证人龚×生、黄×的证词,证实广昌县盱江运输公司广州站受广东华宝空调厂委托运140套空调到南京,同意熊×东与冯×德为运输公司托运,熊×东以“熊志斌”的名义与运输公司于1997年4月19日上午,签订运输协议。1997年4月23日,冯×德称货物失踪了,并在公安机关报案,后在停车场找到货车,但托运的空调没有了。
3、证人冯×德的证词,证实其是从97年3月份为熊×东开货车,97年4月份,从广州一货运信息部接了一车空调的货,是从广州到南京的,货是熊×东联系的,到了南昌后熊×东说车执照要年检,又过了一天到停车场去,发现车货都不见了,熊×东搬家走了,就到京山派出所报了案。熊×东还打了传呼,说车停在洪都大道武警支队停车场,后来派出所找到了那辆车。
4、证人骆×平的证词,证实1997年3月份通过一个跑车的朋友将货车卖给了熊×东。
5、证人胡×芳的证词,证实熊×东绰号为“大头壳”。
6、证人孙×毅的证词,证实大约在1997年熊×东打过传呼问他,说有一批空调,能不能帮销掉。
7、证人陈×生的供述,证实其听熊×东和他的一个叫猴子的朋友说,在97年熊×东曾到广州拉了一车空调机回南昌,并在二三天后把空调机拉回广东卖了30多万元,熊×东在诈骗得了这30多万元后,还买了一辆皇冠车花了十来万块钱,这辆皇冠车后来因欠银行的钱被南昌市水上分局大桥派出所扣了。
8、货物托运协议书、熊志斌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运输协议等材料,证实熊×东以熊志斌的假身份与广昌盱江县运输公司广州站签订货物托运协议。
9、广东华宝空调厂的发票,证实该空调与广昌县盱江的最后结算价格为人民币55.846万元。
10、被告人熊×东的供述,其供称雇请冯×德,在广<,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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