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航空运输在服务贸易中先导作用
2011/12/27 10:22:53 来源:浙江物流网 作者/编辑:
近期,商务部联合包括民航局在内的33个部门共同发布了《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强调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应对日益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适应世界发展大趋势、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必然要求。
其中,《规划纲要》为民航设定的发展目标是:完善现有民用航空体系,扩大我国航空运输服务规模,提高服务质量,实现航空运输服务又好又快发展。到2015年,我国国际航空运输市场将达到360亿吨公里的规模,力争我国承运人份额将达到34%。为此,《规划纲要》确定了完善国际竞争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国际航权分配管理机制,营造有利于航空租赁发展的政策环境,优化国际航线网络,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加强我国枢纽机场建设等重点工作。
民航由于其天然的国际性,理当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引擎和源动力。对照规划纲要的宏伟目标和具体要求,我们的政策法规体系、运营管理规范尚有诸多需要调整完善之处。
发挥航空运输在服务贸易中的先导作用,落实持续安全是基础。当前,持续安全理念已经在全行业达成了高度共识,重点突出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住了关键人员资质能力建设这个重中之重。笔者认为,下一步要从持续上下工夫,将持续安全的内涵,在立法上进一步固本清源;将持续安全的外延,从执法上进一步落实到位。立法,从本质上讲,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特点,与持续安全精神相通并完全匹配。我们应当以持续安全的视角,对民航规章进行全新的审视,查漏补缺,使持续安全的要求充分纳入、渗透到规章的每个条款当中,以持续安全理念统摄整个民航法规标准体系的灵魂。而执法则是对理念精神、立法条款的落实,更是安全监管的命脉。我们要深入分析行政许可的标准、条件是否满足持续安全的要求,要准确判断行政检查的方式是否恰当,要充分评估民航规章的宣传贯彻和培训是否到位。通过制度创新,提升民航安全水平,为服务贸易的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发挥航空运输在服务贸易中的先导作用,掌握国际规则是关键。当前,新型服务贸易迅速发展,传统服务贸易结构持续改变,中国经济发展与贸易战略正在作出积极反应。民航作为服务贸易的先导,不能仅限于世界贸易组织所做的"销售"、"维修"和"订座"3项基本承诺,而应当深刻掌握国际服务贸易游戏规则,熟悉掌握国际服务贸易的相关协定和国际惯例。一方面遵守国际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事务;另一方面运用国际惯例维护国家、企业的权益,避免违反国际惯例事件的发生,尽量减少我国民航运输市场所受的冲击,同时最大限度地分享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利益。
发挥航空运输在服务贸易中的先导作用,制定激励措施是核心。现代国际贸易,其能量已不仅仅是"看不见的手"所能掌控的,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缺一不可。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我们出台了10项措施,确保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这一宝贵经验,对于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我们要营造有利于航空租赁发展的政策环境,就必须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优化贷款审批程序,积极推动金融创新,开发适合航空运输服务贸易需求的金融产品。要让我国航空运输企业"走出去",增强航空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航空公司,就必须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通过兼并、联合、重组、上市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引进和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要优化国际航线网络,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就必须加强国际航空通道建设,增加枢纽的网络辐射范围和广度,增强门户枢纽集散功能。这些激励措施的制定、出台,政府部门责无旁贷。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辈任重而道远。民航强国的宏伟目标要求我们民航人要从理 念、规则和措施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量,为发挥航空运输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先导作用而奋斗不止。(本文来源:中国民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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