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7/1/19 9:31:38     来源:省发改委     作者/编辑:浙江物流网
浙发改经贸〔2016〕818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国土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根据《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42号)、《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发改经贸〔2013〕1949号)和《浙江省物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6〕685号)等文件精神,为继续做好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培育工作,促进我省物流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我们修订了《浙江省级物流示范园区评定方案(修订)》(附后,以下简称“《评定方案》”),现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省级物流示范园区申报工作。
  请认真研究,精心组织,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第二批物流示范园区申报和材料预审工作,以设区市为单位汇总,于2017年1月23日前正式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材料电子版一并发送至电子邮箱:miaojr.fgw@zj.gov.cn。
  有关表格电子版可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联系人:缪姬蓉,联系电话:0571—87052832
  附件:浙江省级物流示范园区评定方案(修订)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16日
  附件

浙江省级物流示范园区评定方案(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家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推动我省物流园区健康有序发展,以《浙江省物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指导,现就评定浙江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物流业是支撑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物流园区作为物流业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的核心载体平台,具有功能集成、设施共享、用地节约等优势。“十二五”以来,我省物流业持续快速发展,物流园区建设快速推进,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省物流园区发展还存在服务功能单一、设施能力不足、整体效益偏低等问题。评定一批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并通过提升发展,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引导和促进物流园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提升物流园区的建设水平和产出效率,有利于加快物流产业集聚和物流企业培育,有利于提高我省物流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打造立足浙江、引领全国、辐射全球的现代物流发展标杆省份的目标要求,聚焦查补短板,着力降低成本,加快融合联动,加大扶持力度,着力培育一批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积极探索物流园区建设、管理模式,大力推广先进技术装备使用,全面提升物流园区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过开展园区提升发展试点工作,典型示范、以点带面,促进我省物流园区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布局、合理选址。根据全省空间开发战略和产业布局规划,统筹考虑物流市场需求和潜力、交通区位条件和辐射带动作用,充分衔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促进物流园区科学布局、合理选址。
  ——坚持功能整合、节约集约。按照规模适度、用地节约的要求,推动物流园区优化整合设施功能,引导物流园区集约化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效率水平。
  ——坚持分类指导、特色示范。按照物流园区的不同类型,设定分类评定标准,突出各自特色,体现分类引导、重点突破的示范思路。
  ——坚持市场主导、多方参与。按照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推进示范物流园区建设,政府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扶持,构建企业、社会、政府共同参与的动力机制。
  ——坚持分批评定、逐步提升。根据全省物流园区建设实际,分批组织评定示范物流园区和提升发展试点。同时,建立评估、考核、培育、退出、增补机制,实现动态管理、良性竞争,促进示范物流园区不断提升水平。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分批评定20个左右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其中争取列入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5个),通过示范园区的评定和示范推广,全面提升我省物流园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为促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保障经济转型升级提供重要支撑。按照“成熟一批、认定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在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2015年联合公布的第一批省级示范物流园区(浙发改经贸〔2015〕104号)的基础上,再予评定一批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同时,选择发展基础好、示范效应大的园区加以培育,并作为提升发展试点,为申报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等奠定基础。
  三、示范提升重点
  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应布局选址合理、功能配置完善,同时具有鲜明的投资、运行和管理特色,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不同类型物流园区的特点,其示范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一)货运枢纽型示范园区
  紧密依托大型综合性交通枢纽,具备两种(含)以上运输方式,能够实现多式联运,具备提供大批量货物转运的物流功能,为国际性或区域性货物中转提供服务。重点注重打破行业壁垒,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积极优化多式联运全程运输组织模式,探索发展干支直达、江海直达等船舶运输、以半挂车为标准荷载单元的铁路驮背运输、水路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组织方式,实现货物运输“一票到底”,提高多式联运比重,为发展多式联运、推进交通物流融合提供示范模式。
  (二)商贸服务型示范园区
  依托大型商圈、专业市场、批发市场、电商集聚区等,主要为商贸企业提供运输、配送、仓储等物流服务以及商品展示、电子商务、融资保险等配套服务。重点从促进物流业和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等融合发展的角度,积极探索业态组织方式和业务流程创新,大力推广先进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手段应用等,进一步促进货源信息、物流服务信息和车源信息的高效匹配,实现长途运输与短途城市配送的高效衔接,切实提高物流园区集聚服务水平和商贸市场综合竞争力,为物流园区和商贸市场联动融合提供示范。
  (三)生产服务型示范园区
  毗邻工业园区或特大型生产制造企业,为制造企业提供采购供应、库存管理、物流计划、准时配送、产能管理、协作加工、运输分拨、信息服务、分销贸易及金融保险等供应链一体化服务。重点顺应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和二三产业融合联动发展的趋势,强化与制造企业紧密配套的仓储配送设施和有效衔接的物流信息平台,提供从采购到最终销售的完整供应链服务功能,引导分散、自用的企业物流资源向物流园区集聚,有效整合制造业分散、低效的物流设施资源。
  (四)口岸服务型示范园区
  依托口岸、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等,主要为国际贸易企业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报检、仓储、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国际转口贸易、商品展示等服务。重点突出口岸服务特点,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衔接,以提供便利化服务为目标,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率,建立与周边国家和地区高效衔接的物流网络,积极构建服务于全球贸易、营销网络的物流支撑体系,为我省企业开展全球业务提供物流服务保障。
  (五)综合服务型示范园区
  依托综合运输枢纽,至少兼具货运枢纽、商贸服务、生产服务、口岸服务中的两种以上服务功能。重点利用综合性、多元化的优势,强化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物流设施等建设,促进多种物流功能互补、信息共享,大力培育综合性的物流服务企业,为城市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物流支撑。
  四、评定条件和程序
  (一)示范园区评定条件
  基本条件:
  1.符合相关规划。园区选址符合当地物流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具有清晰的四至边界;
  2.具备良好的设施条件。已开发用地面积500亩以上(其中物流运营面积占比60%以上),已建成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
  3.具有良好的运行效益。投入运营1年以上,且期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年总营业额超过1亿元,税收超过1000万元;
  4.具有良好的集聚作用。入驻物流企业20家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不少于5家;或入驻物流企业3家以上且总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
  5.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拥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积极贯彻物流园区相关国家标准,建立完善的园区运营管理制度、园区及入园企业经营规范,拥有较好的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标准化水平高,园区内企业3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同时,各类示范物流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货运枢纽型示范园区。与交通枢纽紧密衔接,具有2种(含)以上运输方式,能够实现多式联运,具有较强的国际性或区域性中转服务能力,年完成货物吞吐量500万吨以上。
  2.商贸服务型示范园区。依托城市大型商圈、批发市场、专业市场或电商集聚区,服务的主要商贸市场群年交易额达到100亿元以上。物流园区具备完善的运输、配送、仓储、快递等商贸物流服务功能,年货物吞吐量达到300万吨以上。
  3.生产服务型示范园区。毗邻省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等产业基地,主要依托的产业基地年工业总产值超过500亿元。有效整合产业基地内制造企业分散、自用的物流资源,产业基地内制造企业第三方物流服务承担率达到30%以上。
  4.口岸服务型示范园区。依托口岸或内陆无水港,能够为进出口货物提供报关、报检、国际采购、分销和仓储、配送、国际中转、国际转口贸易、商品展示等服务,年完成集装箱吞吐量50万TEU以上,年货物吞吐量达到300万吨以上。
  5.综合服务型物流园区。具有两种(含)以上运输方式,能够实现多式联运,至少能够同时具备货运枢纽、商贸服务、生产服务、口岸服务型示范园区中两种以上的功能条件。
  (二)评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物流园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表和申报书(见附件1、2),编制园区提升发展方案(包括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支撑项目、配套政策、保障措施等内容)。
  2.经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预审,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征求国土、建设等部门意见并综合平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3.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及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定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听取园区负责人就提升发展方案和下一步工作设想的介绍,必要时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地查看,形成评审结果,提出“浙江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名单。
  4.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浙江省级示范物流园区”。
  五、有关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
  1.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及提升发展试点园区的认定、考核、发展指导和总结推广等工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和服务指导。
  2.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加强跟踪,督促落实,并协调解决建设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培育一批发展条件好、带动作用大的优秀物流园区,与国家、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良性互动。
  3.各示范园区管理机构加强落实、推进和总结,努力提升运营和管理水平,并积极向省、市(县)相关部门上报工作总结和相关信息。
  (二)加大政策支持
  1.省级物流示范园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并争取各项专项补助资金。
  2.在同等条件下,示范园区内的项目优先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和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3.鼓励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运营主体通过银行贷款、股票上市、发行债券、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吸引外资和民间投资等多种途径筹集建设资金,支持园区及入驻企业与金融机构联合打造物流金融服务平台,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融资环境。鼓励物流企业入驻物流园区,有关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对省级示范物流园区予以投融资支持。
  (三)强化监督考核
  1.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定期组织对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及时总结有益经验积极宣传推广。
  2.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两年以上年度考评结果较差的,取消“浙江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称号。

附件:

1.浙江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表

2.浙江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书

3.浙江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评定指标体系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地方税务局、质监局、省国家税务局、杭州海关、省邮政管理局、民航浙江安监局、上海铁路局杭州办事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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